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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2016年光伏发电政策)

发布时间:2022-11-16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2016年光伏发电政策

准确的说中国建设光伏电站不受指标配额限制的省份只有海南省一个。

另外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四个直辖市和西藏自治区也不设指标配额限制。下面是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从附件一可知道各省限额。

2014光伏发电政策

新能源项目最新发布的利好政策有:“国能监管2014-450号”、《关于开展新建电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光伏发电行业信贷指导意见》,倒卖“路条”将被严查,获得“路条”的项目也可能在国家能源局的监督下加快落实。

2017年光伏发电国家政策补贴

综合考虑2019年市场化竞价情况、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若指导价低于项目所在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则指导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5元。

  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8元。

2016年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根据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可属于光伏扶贫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及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中的一种,但都应根据相应的规则争取国家指标,除非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则可以不受国家规模指标限制,直接享受国家发电补贴。

2016年光伏发电政策文件

一、电价补贴资金来源及补贴对象

电价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预算共同安排,对省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并网发电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电价补贴。补贴对象是已并入公用电网、统一收购上网电量的光伏发电企业(或光伏发电业主单位);利用现有条件建设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电价补贴支持项目的条件

1.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辽宁省“十二五”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所在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

2.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千瓦(kWp)。

3.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发电系统运行期不少于20年。

4.项目经省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按程序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

5.项目已经验收后正式投产,并正常运行。

6.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意见支持范围。

三、电价补贴标准和省市负担比例

1.电价补贴标准。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电价补贴;以后,补贴标准按照年均递减10%的比例确定。

2.省市负担比例。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9号)文件精神,对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的电价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对其他地区的电价补贴,由省财政负担70%,项目所在地的市(含绥中县、昌图县,下同)财政负担30%。

3.以后核准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四、电价补贴按属地原则申请

由光伏发电企业(或业主单位)在每年的10月10日前,结合企业当年前三季度光伏发电上网电量,预计全年光伏发电上网电量,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及接入系统设计批复文件。

2.项目完成报告及发电计量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方案。

3.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建设批复文件。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电价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电价补贴的核定和资金拨付

1.补贴资金按上网电量核定。上网电量由属地供电公司抄表,经省电力公司核实,省能源主管部门确认。

2.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市上报项目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项目的并网发电量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3.省财政厅根据核定补助金额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将电价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光伏发电企业。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4.补贴资金的清算。年度结束后1个季度内,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上年度电价补贴资金进行核实,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省财政厅据此进行清算。

六、上网电量及补贴资金的监管

1.各市及省电力部门要对上网电量严格审核,确保准确。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2.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2016年光伏发电政策出台

优先扶持本地主材光伏发电项目

当前我市社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据统计,2016年我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合计发电4061万千瓦时,约合标煤1.62万吨,减少碳排放约1.15万吨。截至今年5月,全市已备案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31个,容量超过25兆瓦,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500余户,容量超过5兆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及管理,促使光伏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我市制定了《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建设管理办法》),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核心意见包括:一、“先建先配”和“本地主材项目优先”,项目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的才给予指标配额,对使用本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项目优先纳入指标配额;二、规范统一项目建设使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材料及建设标准,要求项目购买商业保险;三、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在东莞成立独立核算公司,符合相关条件并在我局备案;四、项目申请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可获5年补助

会议还审定了《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补助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市发改局备案且经市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120MW以内。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补助方式为事后补助,并按照不同类别进行补助。该办法规定,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 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 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为鼓励镇街(园区)推广该项计划,我市将对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容量前三名的镇街(园区)授予“光伏推广先进地区奖”,获奖镇街(园区)备案项目将优先纳入次年光伏资金补助指标管理范围。

2018光伏发电新政策

补贴对象和金额:

项目装机容量补贴金额,0.2元/瓦的标准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项目发电量补贴金额,0.15元/千瓦时,以2014年计起,补贴时间为6年

国家政策光伏发电

2021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LPR利率是由报价银行报价的,18家LPR报价行都是同类型银行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公信力和定价能力的银行,且需要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报价。也就是说,报价行的报价都是有真实交易作为支撑的。

2016年光伏发电政策解读

现就我省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包括金太阳示范工程),按照全电量进行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由省电网企业在转付国家补贴时一并结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项目,补贴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对余量上网电量由省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并随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对河北省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其他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13]83号)文件规定,执行现行光伏电站电价补贴政策。

2017年光伏政策

1、国土5号文——土地问题的基本规定

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2、国土8号文——关于复合用地的规定

2017年10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

3、林业153号文——关于光伏项目用林地的规定

2016年3月,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4、国务院第483号令——土地使用税

2006年12月,国务院下发第483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

5、耕地占用税

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通过审议,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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