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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对不对)

发布时间:2022-11-17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对不对

钒电池(VRB)是一种新型的清洁储能装置,已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得到应用和验证。与目前市场上的铅酸电池和镍氢电池相比,具有功率大、寿命长、支持频繁大电流充放电、绿色无污染等明显的技术优势。主要应用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城市电网储能、远程供电、UPS系统、海岛应用等领域。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什么发电

酒精是可以用来发电的,只是功率比较小,能耗高,所以没有广泛的应用来发电

酒精应该属于优秀的可再生能源。酒精作为能源其有效成分是乙醇,它是由淀粉发酵生成;而淀粉来自植物,由植物的光合作用产生,直接或间接利用的是太阳能。另外光合作用还需要水和二氧化碳,从而减少了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降低大气温室效应。某认为这样来界定酒精有重要意义。

国家不鼓励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申请补贴清单时,应提交全容量并网时间承诺,并提交相关核验资料。承诺内容包括:全容量建成完工的并网时间,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时是否完成全容量并网,办理并网调度协议时是否完成全容量并网,同时提交承诺书、电力业务许可证以及并网调度协议等资料。

发电方式采用的不是可再生能源

电能中的火电不是可再生能源,水电、核电、太阳能风能发电这些是可再生能源。人类开发利用后,在现阶段不可能再生的能源资源,叫“不可再生能源”。

如煤和石油都是古生物的遗体被掩压在地下深层中,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而形成的(故也称为“化石燃料”),一旦被燃烧耗用后,不可能在数百年乃至数万年内再生,因而属于“不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 泛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目前主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自然能源。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非常丰富,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

国家不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对吗

风电并网国家没有叫停。

风力发电是指把风的动能转为电能。风能是一种清洁无公害的可再生能源,很早就被人们利用,主要是通过风车来抽水、磨面等,人们感兴趣的是如何利用风来发电。利用风力发电非常环保,且风能蕴量巨大,因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可再生能源能够发电并网对吗

中国的光伏发电80年代开始起步,在国家“六五”和“七五”期间,中央和地方政府首先在光伏行业投入资金,使得中国十分微小的太阳电池工业得到了初步发展,并在许多地方做了示范工程,拉开了中国光伏发电的前奏。

光明工程计划

2001年国家推出“光明工程计划”,旨在通过光伏发电解决偏远山区用电问题。2002前后年无锡尚德、英利等组件厂相继投产,成为中国第一批现代意义的光伏组件生产企业。2004年8月,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1 MWp并网光伏电站建成发电,总投资6600万元,是国内首座大型的兆瓦级并网光伏电站,也是当时亚洲最大的并网太阳能光伏电站。2007年《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提出到2020年光伏总装机容量,实现2000兆瓦。

2007~2010年,国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快速走向市场化,装机容量保持每年100%以上的增长。与此同时,光伏项目的类别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网项目成为主流,占比由2006年的5.1%增加至2010年底的80%,代表着光伏项目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与地位发生变化

金太阳示范工程

2009年7月1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决定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三部委计划在2至3年内,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不低于500兆瓦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金太阳示范工程”,是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国内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而紧急实施的一项政策。

2009年的第一期示范工程包括329个项目,设计装机总规模642兆瓦,规定2—3年时间完成。这一年的金太阳,重点支持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利用现有条件建设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偏僻无电区光伏发电项目及大型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当年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按系统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系统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2010年实际安装272MW,金太阳不再支持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其它支持范围与2009年相同。

2010年9月21日,三部委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将关键设备招标方式由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改为国家集中招标,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比例为50%,偏远无

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并网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土地证等用地合法性支持文件;

3、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所需要资料;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公共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还需要提供建筑物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对吗

1、推广应用先进的节能新技术新设备。积极采用高效电动机风机,水泵等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型产品。

2、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如水泥企业可利用窑炉尾气余热发电等。

3、减少企业内部线损,合理补偿无功,推广无功就地补偿无功自动补偿等技术。

4、加强用电负荷管理。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在电网夏冬高峰用电时间段安排专人进行节能设备大修或维修。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支持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发展大型风力发电厂,并网发电。

6、采用节能型照明灯,在大电流的交流接触上安装节电消声器(即直流无声运行)

7、勤分析,善调整 ,尽量安排出力好,耗电低的设备投入运行,对于出力低的设备尽量备用。

8、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和外供、转供电。加强管理,严格计量,采取节电措施。减少厂区辅助,办公,生活等非生产用电,已达到节约用电的效果,

9、必要时可采取奖惩制度,用以鼓励企业员工去节约、合理用电。

10、 加强用电管理和做好节约用电的宣传工作,也都是节约用电的重要措施。

国家不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对吗

1.结构因素

产业结构:以往研究中,学者认为产业结构和能源效率是密不可分的。产业结构的不同利用能源的方式也不同。第一产业主要依靠劳动生产,能源需求较低;第二产业主要依靠机械设备生产作业,能源消耗量较大;第三产业以服务业为主体,能源消耗相对较少。所以,产业结构会对能源效率有着重要影响。

所有制结构:所有制结构既是一种结构因素,同时也体现了政府的作用。现在我国的所有制是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多有制并存的经济发展结构。由于企业所属的管理体制不同,其产业权属制度各异,政策倾向不同,由此引发的能源利用结构也有所差异,进而影响城市企业能源效率不同。

城镇化结构:城镇化会使城市人口的大量集聚,人口压力的势必会增加城市能源的消耗;城镇化进程也伴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大量扩建,建设的过程是大量使用能源的过程;城镇化的建设意味着城市人口增加,人民教育水平提高会对能源和环境保护意识提升,进而影响能源效率。

要素禀赋结构:在社会生产中,资本、劳动力和能源等生产要素可以相互代替。不同要素配置下的能源效率会产生很大变化,资本和劳动力的合理分配,使得生产效率可以进一步提高,而且资本和劳动可以发挥外部溢出替代能源的消耗。所以要素配置结构是能源效率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消费结构中各种能源消耗量占比,也会影响能源效率。不同种类的能源利用效益是不同的,其中煤炭的利用率相比其他矿产资源更低,而且消耗同量的煤炭所产生的污染要远高于其他能源。目前,中国是煤炭消耗的第一大国而且中国目前的发展煤炭作为主要能源的能源消费结构还会持续,所以探究能源消费结构对能源效率的影响至关重要。

2.经济体制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城市的绿色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一方面,在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城市,产业技术更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能源创新改革,加大了产业的转型升级,进而降低了能源依赖。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居民的环保观念也会加强,节能减排意识提高,会减少能源不必要浪费和污染物排放。

能源价格:能源价格上涨会引起需求减少,随之能源消耗量下降。能源存在替代效应,能源间相对价格变化会影响企业采用能源时进行价格选择,以成本最小化作为能源利用的衡量标准。

对外开放程度: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下,外商直接投资是技术进步的不可或缺的来源。外商直接投资可以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手段,而且会存在外部扩散带动本地产业升级,进而降低能耗,提升能源效率。

政府干预程度:一般来说政府干预可能对能源效率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丈夫干预越多,能源市场因为政府严格把控会更加合理,不会出现能源大量的浪费现象提升能源的利用质量。另一方面,政府主导干预越多,能源的价格就会受到影响,带来的能源利用会倾向于廉价的高污染的矿物能源,使能源效率降低。

3.科技因素

能源的高效利用离不开科技的创新和技术的支持。科技的作用贯穿在整个能源开采和利用过程,从资源的挖掘到运输再到提取利用,每一步都需要不同的设备和技术作为支撑。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各种能源发展出现在我们视野,可再生能源变得越来越重要,储能蓄能技术得到了大力发展,工业技术的改革使得能源利用质量大大提高,这些技术进步带来的能源提升有日共睹。科学技术进步是提升能源效率的根本,通过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生产效率来提高能源效率,所以科学进步对能源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4.自然因素

资源禀赋:又叫要素禀赋,是一个地区拥有各种生产要素,包含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等。狭义上的资源禀赋是指地区所拥有的矿物类能源资源。矿产资源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丰富的矿产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刺激经济的发展,为城市带来高额的利润。但也要看到大量的能源开采业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致使一些地区过度依赖资源开发,对经济增长带来“资源诅咒”。

区位条件:即区位本身具有的条件、特点、属性,包括由市场、交通、技术、政策等构成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区域根据自身特点有着不同的发展导向,地区所处的位置不同有着不一样的发展潜力。在能源消费中,国家依据地理区域优势可以加大能源经济的地区合作,使能源产生溢出效益带动周边地区发展。

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

没有供电安全法,只有《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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