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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监管部门(水电站监管部门)

发布时间:2022-11-17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水电站监管部门

保障河流生态流量,是目前全国正在开展的创建绿色小水电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越来越多的小水电站正在装上生态流量监控设施,放了多少水、是否达到要求,一目了然。同时,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也纳入了河长制湖长制等考核体系。

经过生态改造,小水电站提高了水能资源利用效率,河流生态也得到有效修复。

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的蚂蟥沟电站,位于青衣江的上游位置。不久前,这座水电站收到了一张两万元的罚单,被罚的原因是:生态流量下泄不足。

原来,根据今年颁布实施的《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水电站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泄放最小下泄流量。3月初,宝兴县水利局通过监测系统发现,该电站的瞬时流量未达到生态流量下泄规定量,相关部门遂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已经整改到位。

蚂蟥沟电站收到的这笔生态流量罚单,是目前全国创建绿色小水电站、保障生态流量工作的一个缩影。

生态流量是绿色小水电站的重要指标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是指为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小水电站闸坝下泄的流量。

目前全国正在进行的创建绿色小水电站工作中,保障生态流量可以说是“牛鼻子”。截至目前,全国成功创建了165座绿色小水电站。不过,据水利部门统计,目前落实生态流量的农村水电站还不到全国电站总数的40%,能够承担灌溉、供水、景观、生态等综合利用功能的小水电站明显偏少。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保障不够,既有历史成因,也有管理问题。”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副司长邢援越说,在电力短缺时期,很多地方为了解决无电、缺电问题,把发展小水电作为满足电力需求的重要途径。当时,对发电能力和节省投资比较看重,对河流生态重视不足,造成了小水电站建设标准较低。

从管理上看,尽管环保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但仍有部分地区环保意识薄弱,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片面追求投资效益。

“难以保障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要,这是农村水电最突出的短板。集中表现在小水电站没有核定生态流量,没有单独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比如大坝放水设施、生态机组等,也没有开展生态流量监测。”邢援越说。

当前,绿色发展已经成为水电行业共识。针对一些地方农村水电开发影响生态的情况,水利部提出“有限、有序、有偿”开发农村水能资源,完成了3200多条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以河流为单元,开展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和河流生态修复,在全国实施绿色小水电站创建,其

水电站哪个部门管

水电站就是利用水流能量来发电单位。不同的水电站有不同的性质,比如大的水电站,三峡,葛洲坝等现在都归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了,那肯定是国企,中央直属企业,像一些中型水电站超过2万千瓦的有一部分归电力部门管理,现在供电公司也是企业嘛,它们肯定属于企业了,只不过属于实业公司了,北方一些小水电站,隶属于当地水利局,性质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另外一些水电站现在实行股份制,属公司性质,将以前水电站建设由国家拨款变为有偿投资,谁投资谁受益,这是个改革趋势。具体你所指的水电站是哪一种,还要看你在哪儿了。

水电站管理办法

一、水库大坝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蓄水的水库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及与其配套运用的泄洪、输水、过船等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按国家、省电监部门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其中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坝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大坝按照本规定执行。

各类水电站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等资料应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塘坝可参照执行。

  水库大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库大坝管理责任  水库大坝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隶属关系,建立和落实以单位法人责任、主管部门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责任制。

  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安全运行责任制,确保各主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负责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负运行管理单位法人责任。

  各级水利、经贸(电力)、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负主管部门责任。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划,对其所管辖区域内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其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行政领导责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各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三、水库大坝监督管理  对水库大坝安全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体制,省级各大坝管理部门监督大型直属水库,设区市大坝主管部门监督中型及直属水库,县(市、区)大坝主管部门监督小型水库。

对一些功能重要、位置重要、影响面较大的特殊水库可另定。

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全省水库大坝分级情况通知同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各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协调和督促下属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实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  (二)组织实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开展定期安全检查与质量评价;  (三)组织实施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各类险情;  (四)组织实施水库汛期管理,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度汛。

  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在监督、组织实施上述活动时,应当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全省所有水库大坝必须实行大坝注册登记。

水库大坝按照分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的办法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具体注册登记工作按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及下列程序进行:  (一)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向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二)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所登记的事项逐项进行审核。

对审核不合格的,责成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改正;审核合格后,建立同级行业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由县级报设区市,最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建立统一的全省水库大坝基础数据库。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按上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年度登记截至当年12月31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省级数据库更新。

  五、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按照定期鉴定与应急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

  定期鉴定按照以下时限执行:大中型水库大坝每隔六年进行一次;小型水库大坝每隔五年进行一次;水库大坝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五年内进行。

  应急鉴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水库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发生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异常现象的,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应急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具体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坝安全评价由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由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权限对安全鉴定意见组织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在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大坝组织审定;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在30米以上等相对重要的小型水库大坝组织审定;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小型水库大坝组织审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后,应当及时印发审定意见。

  经审定确认水库大坝存在安全隐患的,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水库大坝除险加固  病险水库大坝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安排除险加固排除水库大坝险情。

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鉴定确认为病险的水库大坝,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及时制定除险加固计划并组织实施。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大坝病险程度和一旦失事将造成的影响程度,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二)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除险加固方案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其中对于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三)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将工程除险加固年度进展情况和竣工资料上报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并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报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汇总。

  (四)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收到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汇总。

  (五)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行业水库大坝年度除险加固进展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汇总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此基础上对新一年水库大坝度汛安全进行评估。

  对于经鉴定确认为病险水库大坝、但未能及时进行除险加固的,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库管理单位下达通知,要求病险水库大坝管理单位采取降低蓄水位、甚至腾空库容等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各级各主管部门所属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

同时,水库主管部门应督促尽快维修整改。

  七、水库大坝度汛管理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确保水库大坝度汛安全:  (一)落实防汛责任人制度。

对于每座水库大坝,应当确定防汛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责任人。

其中:大、中、小型水库大坝防汛行政责任人一般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主管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单位领导担任;水库大坝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责任人由其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必须确保所有水库大坝在汛期、特别是台风、暴雨、山洪时期有人值守。

  (二)落实度汛安全检查制度。

每年汛前,防汛责任人应当组织对其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度汛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

  (三)落实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制度。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同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审批。

  (四)落实应急预案制度。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制定防洪抢险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等应急预案,经同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类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汛期调度方案和防汛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我省有关水库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水电站的主管部门

     在水电站工作人员简称:水力发电运行值班员。

    水力发电运行值班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一种职业。

     其定义是:操作水力发电机组、附属设备、厂属变电站设备及泄水闸门,监控其运行情况的人员。

工作任务:

1. 启动水力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厂属变电站设备;

2. 监控机组、厂属变电站及其附属设备运行工况和参数;

3. 操作、监视、调整泄水闸门及附属设备;

4. 巡视、检查设备,分析、处理异常情况和事故;

5. 维护、保养设备,进行设备、系统切换和试验;

6. 验收、调试检修后的设备。

水电站管理法规

第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国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水电工程系指:

(一)防洪、防潮工程;

(二)农田灌溉工程;

(三)水力发电工程;

(四)排水、防渍、治碱工程;

(五)为城市、工业输水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第四条 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

民办公助或社,队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社、队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管理。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第六条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有关技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与其他部门有关的业务管理还应参照有关部门的技术规程执行。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有计划地培养工程管理人才,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

工程的保护

第七条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管理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情况和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分为建筑物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护堤地、护渠地四种:

(一)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等周围,划定建筑物管理范围;

(二)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划定水库管理范围;

(三)河道堤防两侧划定护堤地;

(四)灌排渠道及渠堤两侧划定护渠地。保护范围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请工程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证明。关系重大的工程由上级主管机关与有关人民政府商定。

第八条 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属国家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已占用的,应当归还。已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接管的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需要变更所有权时,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移手续。护堤地和护渠地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一般按现状不变,需要划归全民所有的,按前款办理。

第九条 为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坝、电站、渠道、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交通等队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三)设置有害堤坝安全的建筑物;

(四)盗用、挪用水利、水电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水域炸鱼、毒鱼和滥用电力捕鱼;

(六)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车;

(七)在工程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上挂广播线;

(八)在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取土、挖砂、建筑、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为维护水利、水电工程效能,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水、输水河道和渠道内修建影响行水的建筑物和设施;

(二)在河滩、湖泊、蓄洪区、行洪区、水库库区及江河入海口附近海滩任意围垦;

(三)在河道中修建碍航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等工程;

(四)在危及工程安全的河滩、河岸开采砂石、土料;

(五)在河道滩地、渠道、行洪区、分洪道种植高杆植物;

(六)在水库、河道、渠道、湖泊等水域及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尾矿矿渣,堆置杂物。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征得水利电力主管机关的同意,如属通航放木的河道还须征得航运、林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批准。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阻水的建筑物、植物、垃圾、废渣、尾矿矿渣、杂物及其他设施,由设障单位负责清除、改建、限期恢复工程原有效能。按规定批准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产生阻水现象的,应由有关方面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和森林保护等有关法规,配合有关部门,保护环境,防止水污染。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规模及重要程度,由本单位组织民兵守卫。其要害部位或重要目标,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立经济民警或派驻人民解放军守卫。对治安情况复杂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安派出所。

工程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度动用:

(一)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按设计规定,合理运用,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工程的防洪与排涝,应本着小利服从大利,局部服从整体,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做到全面安排,合理运用;

(三)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河道堤防、水闸以及关系城镇、铁路、公路和工矿安全的小型水库,每年都应编制年度或分阶段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江河堤防,应做好维修养护及洪水的调度运用,在规定的抗洪标准内,应保证行洪安全;

(五)并入电网的水电站,在综合利用原则下,根据调度运用计划,参加电力电量平衡,并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六)沿海以及江湖的闸坝,在鱼、蟹苗旺发时期,应尽可能适时开闸向江河和湖泊纳苗,以保护增殖水产资源;

(七)航运及放木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应尽可能为航运及放木提供便利条件,航运及放木部门应爱护工程,防止损毁工程设施;

(八)当遇特枯年份,工程兴利水位不能满足要求,但由于特殊需要,必须继续运用时,应保证建筑物及机械设备的安全,并考虑重点用水单位的最低需要,以及渔业生产和环境、旅游等最低要求。

第十五条 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汛期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防汛指挥机构或防汛组织,汛期的调度应根据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进行,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计划,强行调度。

第十六条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工程所在地的防汛指挥机关可按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方案,采取非常措施,保护堤坝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紧急报警,通知将受灾地区群众转移。

第十七条 边界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

(一)位于行政区域边界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水利、水电规划及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协议和有关决议执行;

(二)在平原边界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上游不准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下游不准设障阻水或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

(三)边界河道上修堤筑坝,凡涉及变更防洪、排涝标准,影响河势变化或改变流域界线,均应统一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得实施;

(四)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在边界上修建了引起纠纷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在上一级主管机关的主持下重新审查,按规定程序批准,分别情况,采取拆除、改建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五)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应团结互让,主动协商,必要时可报上一级主管机关仲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应加强供水管理:

(一)有关用水单位应编制用水计划,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申请。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设计,水源情况,参照气象、水文预报,本着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对各单位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报主管机关批准,按平衡后的计划配水。

(二)农业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合理调配水量,要努力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并改进灌水方法,提高灌溉质量。

(三)城市、工矿企业用水,应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合同。计划内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按合同供应。因自然原因水源不足时,可酌减供水量。引水口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控制并安装量水设施。

工业用水单位要制订生产用水定额,主要耗水设备安装计量水表,建立健全用水单耗考核制度。

(四)对未提出用水计划和用水申请的单位,不予供水、对超计划用水,违反合同或严重浪费水的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量供应,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五)不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计划,不准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擅自开挖引水口门,扩大引水量,破坏用水秩序。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的属事业性质,有的属企业性质。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推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果。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工程特点每年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任务指标。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年度计划,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增加收入,并可开展其他综合经营,为国家创造财富,并逐步改善管理单位的职工生活。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应向有关用水单位收水费,向有关用电单位收电费。

(一)水费收费标准应以成本为依据,本着适当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制定。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应有所区别。电费应按电度和国家规定的电价计收。

(二)有关用水、用电单位应按规定收费办法按时向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电费。逾期不交,收费单位可收取滞纳金;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豁免水费、电费。

(三)农业用水应收现金,有习惯收交水利粮的地区,也可以收取一部分粮食。水费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收取,也可商请当地有关部门或委托农业银行代收。

(四)集体管理的小型工程设施收费问题由社队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综合经营事业,应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可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营,也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协作或联合经营,应注意有关社队利益,搞好团结和生产。

第二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经营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抽调人员和资金,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或平调各种物资、设备和产品。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

(1)可根据水费和综合经营收入情况,由主管机关与财政部门协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按规定留用的包干结余,应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支配,不得挪用到水利以外的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家财政和资金,应及时上交。社队修建的小水电,收入归集体所有。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生产计划、资金支配、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择优招工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按电力主管机关有关企业管理的规定执行。

组织体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电力部及其在主要江河设置的流域机构,在各大区设置的电业管理局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厅、局,各省、自治区电力局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界河流及其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另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与其职责:

(一)国家和集体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都须设置管理机构或指下专人管理,不准存在无人管理的现象。

(二)国家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属哪一级管理由哪一级负责建立管理机构。集体管理的工程社、队设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在境内水系设置水利工程工程管理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水系内的水利工程。

(三)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制,由主管机关按照原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提出定编方案,按分级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执行。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管机关应根据批准的定编方案,筹建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五)各类工程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由水利电力部颁发有关工程管理通则或管理办法确定。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和受益单位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灌区、河道堤防的群众性管理组织所需管理养护人员由受益社队分担,实行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物资设备、劳保用品、交通车辆等,应由主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各级计划,按分级管理体制,统筹解决。

国家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职工和临时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保险和福利待遇。

条例附则

第三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为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能移交管理;未按设计完成,留有尾工,或有重大缺陷,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建设单位须负责彻底完成。

现有水利、水电工程,凡对航运、发电、水产、放木或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应由原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补救或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主管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处分,造成损失的,并应视情况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可参照本条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贯彻施行。

水电站监管部门电话

国家电网的投诉电话为95598(这个是国家总电力局,会帮你转当地分电力局。)

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投诉电话为12398 。

电力局:

除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也以市为行政划分区域设立电力局。市电力局隶属于网局或省电力局。电力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和电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管理,还负责供电、农电、营业等工作。

此外,还行使地方政府管电的职能,对管辖系统外的地方电厂、小水电站等进行技术业务指导。电力局的主要职能与供电局相似,系统内发电厂的电力生产、调度仍由上级局负责,但辖区系统内各单位的关系由电力局协调。

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指导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法规、政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排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灌溉试验工作。

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与管理,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

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电站监管部门是哪里

水电站事故谁承担责任?

不知道你所说的是什么事故,如果是水电站员工出现了安全责任事故,承担责任的肯定是水电站,如果是水电站,因管理问题发生了事故,对附近百姓造成影响,自然而然,肯定也是由于电站负责承担相应的损失,因为是他们没有监管到位

水电站主管单位

1 去当地的水利部门进行申请,再去省局报批;

2 去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电力部门、建设部门报批;

3 去当地的政府主管部门报批

电站有引水式、径流式两种类型;

施工:在水利设计院行设计,根据设计进行土建、订购设备、安装、试运行、验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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