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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上网许可(电力并网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2-11-17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电力并网许可证

修建水电站需要行政许可。水电站建设关系国计民生 与工程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经济发展等休戚相关 所以政府对其开发的程序有严格规定 工程建设涉及的认证、许可也比较多。

水电站建设业主在取得水资源开发许可批复后,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综合规划或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电力许可平台

国家电网电工证是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查询方法:

1、找到国家能源局的网站,在这个网站上找所属的,华北能源监管局、东北能源监管局、西北能源监管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南方能源监管局,六个区域中发证给你的其中一家网站,然后进去。

2、在六家网站中的《公共服务》一栏下面《行政许可》点进去,就能看见《许可监督平台》,进去后仔细看《许可证在线查询》点进去,输入许可证编号,和对应的证件号就可以查到了。

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设备需要手续为:  

1.申请表 (两份)    

2. 委托书(两份)  

3. 客户的营业执照(Business license)  

4. 客户的ISO证书或公司简介和公司能力说明  

5. 产品的电路图、说明书、方块图、相关的测试报告(如FCC ID)  

6. 天线增益(Antenna Peak Gain)和 Antenna pattern  

7. 测试指导(Test direction)  

8. 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不能过期)  

9. EUT的彩色照片3份(必须包含各接口和各侧面)  

10. 频率频道对照表(如果有很多个工作频道才要提供,如DSSS或者FHSS工作方式的产品)。

电力并网许可证程序

光伏发电从申请到并网验收在45个工作日内

提供申请后供电企业会派人到现场勘察,出具一个接受方案,市民根据方案来设计,购买有资质单位的太阳能发电板、逆变器、支架、线缆等进行安装,然后供电企业来审核。审核通过后供电企业会派人安装计量装置、签并网合同,进行并网调试。供电企业免收系统容量备用费,从并网申请到并网调试全程不收费,发电量可全部上网,也可全部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国家电网公司承诺整个流程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业主如准备自行操作全过程,申请时只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即可办理,如想委托他人(可以是家人或朋友),除需以上三个证件外还要携带相关联系人的身份证。不同城市情况不一样,有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房产证、物业公司动工许可证(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并网逆变器参数等。

光伏发电怎样并网四步走:

填写并网申请

地点:区县一级的电网营业厅(个别地方现在到乡一级的也可以)。

需携带的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没有房产证怎么办?有些村集体的房产是没有房产证的,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让镇一级的政府给开一个证明,或者是由村集体出一份说明然后由镇一级的政府盖章即可。

需填写的资料:并网申请表。

具体过程:进入营业厅之后,找到办理分布式并网业务的窗口,落座之后,工作人员会给你一份“并网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好,同时把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拿出来一并交给工作人员。其中,原件看一眼就会还给你,复印件他们会留下来存档。

电网出具并网接入方案

地点:电网营业厅,也有可能仅仅通过电话沟通。

具体过程:收到并网申请后,电网就会派工作人员到你家来勘察现场的情况,比如线路怎么接,电表安在哪儿等等。勘察完毕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并网接入方案,由你签字确认。一般这份方案是一式两份,一份给你,另外一份电网留档。拿到并网方案后,你就可以施工安装了。

有些地方为了让你少跑一趟,电网那边在接入方案出来之后,不会让你跑到营业厅来签字,而是直接给你打电话告诉你说:并网接入方案已经做出来了,你可以安装了。

那接入方案啥时候让你签字确认呢?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在并网验收的时候,电网人员把方案一并拿来让你签字。

还有一些地方因为安装的人比较多了,流程都特别顺了,电网可能会省去现场勘查这个步骤,直接在约定的日期内给你出具一份并网接入方案,然后等并网验收的时候再带到你家去。

电力并网许可证办理流程

光伏发电怎样并网四步走:

填写并网申请

地点:区县一级的电网营业厅(个别地方现在到乡一级的也可以)。

需携带的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没有房产证怎么办?有些村集体的房产是没有房产证的,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让镇一级的政府给开一个证明,或者是由村集体出一份说明然后由镇一级的政府盖章即可。

需填写的资料:并网申请表。

具体过程:进入营业厅之后,找到办理分布式并网业务的窗口,落座之后,工作人员会给你一份“并网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好,同时把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拿出来一并交给工作人员。其中,原件看一眼就会还给你,复印件他们会留下来存档。

电网出具并网接入方案

地点:电网营业厅,也有可能仅仅通过电话沟通。

具体过程:收到并网申请后,电网就会派工作人员到你家来勘察现场的情况,比如线路怎么接,电表安在哪儿等等。勘察完毕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并网接入方案,由你签字确认。一般这份方案是一式两份,一份给你,另外一份电网留档。拿到并网方案后,你就可以施工安装了。

有些地方为了让你少跑一趟,电网那边在接入方案出来之后,不会让你跑到营业厅来签字,而是直接给你打电话告诉你说:并网接入方案已经做出来了,你可以安装了。

那接入方案啥时候让你签字确认呢?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在并网验收的时候,电网人员把方案一并拿来让你签字。

还有一些地方因为安装的人比较多了,流程都特别顺了,电网可能会省去现场勘查这个步骤,直接在约定的日期内给你出具一份并网接入方案,然后等并网验收的时候再带到你家去。

施工安装

选择靠谱的产品并由厂商负责安装,否则会影响并网验收和日后的收益。

验收并网签订购售合同

地点:电网营业厅/你家。

需要提供的资料: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认证,安装资格证,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

需要填写的资料:并网验收申请。

具体过程:

1、携带着上述包括产品合格证在内的所有需要提供的资料,到电网营业厅填写一份《并网验收申请》,将申请与所有资料交给电网。

2、电网公司的人审核相关资料,如有资料缺失或其他问题,会通知你补交资料。

3、审核资料通过后如没有问题,电网工作人员会到你家现场查验安装的情况,具体可能会查看欠失压脱扣、接地情况、安装规范等等。

4、验收没有问题后安装并网电表。

5、与你签订一份购售电协议。协议中会写明收益的细节,约定收益发放的周期、方式、合同有效期和续签方式等。一般来说,收益发放的周期各地规定不同,有的是按月发放、有的是按季度,也有半年发放一次的,但基本都是发放到个人的银行卡中,相关的银行卡开户地址和卡号也会在协议中注明;合同有效期各地也不尽相同,有的是三年一续签,有的是长期合同。

发电厂并网许可证

如果是南方电网,请参照该地区所属调度的《新投产发电厂管理办法》办理其手续,至少需要《并网协议》、《供售电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电力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文件,以及设备一次接线图、技术资料、运行规程、通信接入申请、保护定值等材料,严格的说还要完成规定的线路实测参数、进相试验、PSS试验、一次调频试验、黑启动试验等。

首先由调度审查是否具备并网条件,然后下达定值通知单和设备编号命名等,最后等审批完了你们就可以提交投产申请确定具体日期和并网方案。

电力实施许可证

建委颁发的电力工程

施工资质

分为三级,获得后有总承包

资格;电监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五个等级,最低是五级,最高是一级,分别具有对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220千伏及以前施工资格!

电网入网许可证

看招标公告里面的要求,再对照自己企业的资质,一般都要求公司资本金是多少,企业规模多大,信用等级等,这是对企业自身的要求;对产品的要求,一些强制性的认证及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业绩是一个主要的方面,就是电力行业内,特别是国网公司内部使用的业绩,一般要提供三年内使用的业绩,如果没有,基本没戏! 一般公开招标对任何企业都是平等的,只是企业的资质、业绩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没有什么准入手续!看实力

电力进网许可证

国家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家电监会颁发,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许可凭证,分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依据电监会第15号令之规定,低压可从事电压等级为0.4KV以下的电工作业,高压可进网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的电工作业,持特种级别的进网作业许可证可从事线路实验等特种作业,进网作业许可证每3年一审。电工现在有三证了,当然主要的还是资格证。国家工种分类中电工还分其他相关工种,主要是电工(安装)和维修电工。有高压电工和低压电工之分。低压安装电工不能在高压线路上工作。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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