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7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屋顶区域平铺光伏板中间必须安装检修通道,通道应标准化设计,同时加强对通道材质及施工过程的检查。
检修通道临近临空区域应安装防护栏杆,高度1.2米。若存在阳光遮挡及屋顶业主不允许的情况,可以在检修通道位置拉设生命线(钢索),人员检修通行可以系挂安全带使用。大风、暴雨雪等恶劣天气严禁行走。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东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管理体制制定。
第三条 集团各级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控股火电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控股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监会的监督,在电网安全稳定生产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第七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控股火电企业和全资火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 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 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规章颁布 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A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其安装流程与规范如下:
1、选址:一年四季太阳都应该能够照射到(譬如楼顶上)。
2、做基础:根据地理位置确定好方位角后,结合光伏组件的支架形式做支架基础(譬如砼基座)。
3、安装支架:把支架安装固定到基础上,并调好方位角和仰角。
4、安装光伏组件:把太阳能硅晶板按事先设计好的方案安装固定到支架上。
5、电气连接:首先要做好支架、光伏组件的电气接地,然后按设计把各块太阳能硅晶板的接线连好。
6、电气调试:太阳能硅晶板的接线连好检查无误后,接上逆变器、电池组等设备,进行联合调试。
7、调试完成后,请业主验收,最后进行备品、备件、工具等交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
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
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熟悉电力生产相关法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相关生产规程及技术标准。
2.熟悉公司下发的各项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3.掌握与本专业运行、检修、试验等相关的专业知识。
4.具有敬业精神、拼搏、吃苦耐劳精神;
关于印发《淄博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局、工信局、教育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高新区建设局、经济发展局、科工信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工科局,文昌湖区建设局、经济发展局,人民银行各区县支行,银保监分局各区县监管组:
现将《淄博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1年5月11日
淄博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建字〔2020〕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
2020-2022年,全市新增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2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力争达到98%以上、至少达到80%以上,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城镇新建建筑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达到30%,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取得积极成效,淄川区新增钢结构住宅20万平方米;建筑能效水平进一步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扎实推进;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城市建设,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加快实现“开放务实、品质活力、生态和谐的现代化组群式大城市”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1.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市本级、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分别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分别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科学确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按类别、分区域明确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等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中明示。
2.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体系。认真做好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评价标准宣贯工作,严格执行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及绿色建筑强制性规范,建立健全涵盖设计、图审、验收、运维及评价各环节的标准规范体系。
3.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除特殊情况外,绿建星级标准应为一星级及以上,其中,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建设。建立健全立项、土地、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闭合式管理流程,确保绿色建筑标准落实。
4.规范开展评价标识。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运用信息化、系统化、网络化方式,搭建淄博市绿色建筑在线评审管理平台,规范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标识缴销机制。严厉打击和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对建设项目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标识评价。
5.推动绿色城市建设。城镇新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文昌湖区、淄博新区及具备条件的区县整合政策资源,打造具有引领作用的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示范镇、绿色城市示范。
(二)提升建筑能效水效
6.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管。积极发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鼓励新建项目申报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提升城镇居住建筑能效。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推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
7.提升既有建筑能效。作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全面完成创建任务。结合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节能。总结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经验,探索农村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因地制宜地选取经济合理、节能效果明显的技术方案,鼓励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8.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优先使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鼓励大型办公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装置。
9.推动建筑节水利用。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推动“渗滞蓄净用排”等设施建设改造。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喷灌、微喷等节水技术,提高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比率。探讨优化新建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方式方法,实现源头雨水污染控制和资源化利用。
(三)推动建造方式革新
10.推行装配式建造。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新建学校、医院、养老院原则上采用钢结构,扎实推进淄川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探索建立装配式建筑构件标准化平台,逐步降低装配式建筑建造成本;推动旭密林、方大钢构、锦城钢构、和悦科技、兴东高科、九力科技等现有装配式建筑基地及其他新建基地的融合发展,充分利用淄博职业学院建筑安全和装配式建筑体验式基地研发的“鲁安通”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系统,提高施装配式建筑一线施工水平。鼓励支持新建建筑采用装配式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与施工,推动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实现装配式建筑各环节闭合管理。
11.推动绿色施工。城镇建筑和市政工程积极推广绿色施工,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设工程率先推行绿色施工。加快发展绿色施工适宜技术 ,积极创建国家、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12.推广绿色建材。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逐步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中的产品,在政府投资工程、城建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镇)、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中率先应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建设一批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企业,发展新型绿色建材。
(四)提高住宅健康性能
13.明确健康性能要求。明确健康性能设计及建材选用要求,提高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等健康性能指标,提升建筑视觉和心理舒适性。
14.促进健康建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创建住宅健康性能示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开发、设计、施工、物业服务、建材设备生产等市场主体,开展健康建筑技术研究,推动绿色健康技术应用。
(五)加强技术研发推广
15.推进科技创新。加大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对绿色建筑科技研发支持引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科技成果和工程申报绿色创新奖、华夏技术奖及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
16.提升智慧化水平。推进BIM技术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运营中的应用,探索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城应用,促进建造方式“智慧”升级。推广智慧住区建设模式,提升住区管理智慧化、精细化水平。
(六)建立使用者监督机制
17.积极推行使用者监督。按照国家部署,以星级绿色住宅为重点建立使用者监督机制,按照省统一部署,适时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18.加强购房人技术指导。参考制定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为购房人进行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提供可遵循、可操作的方法依据,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城管、机关事务管理、银保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创建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示范表率作用,确保绿色建筑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创建实施计划请于2021年6月底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级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要加大对创建行动支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政策环境,推动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支持金融机构将募集资金投向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等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纳入高质量绿色发展项目库,针对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争取绿色发展基金支持,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
(三)强化闭合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全过程闭合监管,图审阶段由相应管理部门和审图机构提高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质量,对违法标准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处罚力度;在工程施工过程加强过程监管,积极推动绿色施工,并探索建立针对各参与主体的绿色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激励机制;建立绿色建筑核实制度,将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推进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监管,规范绿色建筑检测结果上传、收集与评价,对不符合要求项目责令整改,严重者对绿色建筑标识予以撤销,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强化绩效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县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和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并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宣传创建行动成效,倡导绿色生活理念,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要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创建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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