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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22-11-18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

大型地面电站集中上网电价四类资源区依次为0.8元、0.9元、1.0元、1.1元/度。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将分为三类设度电补贴:工商业用户补贴0.2元,大工业用户补贴0.4元,居民、医院、学校以及农村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补贴0.6元。

而三类项目自发自用余量部分,电网公司按当地火电标杆价收购,并由财政统一补助0.35元/度。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调整时间节点

光伏发电补贴

2022年6月7日,国家发改委对新建户光伏项目补贴为0.03元/千瓦时。而地方当中,北京光伏发电叠加补贴高达0.2022年光伏新政草案提前下发,对市场还是有暗示的。“草根光伏”认为,主要有三点。

1、明确向市场传达户用光伏无补贴了

2、明确向市场传递光伏电站建设有上限

这两个信号对市场来说还是有影响的,特别是在2021年装机增速放缓的情况下,这是在明确通知市场,双碳时代光伏需求也许根本没有预想那么劲爆。

有两点,一是没有国家补贴户用装机热情会下降,二是各省建设指标是有限度的,这种情况下,市场上的装机需求也是有上限的,这会有效的缓解当下的“光伏热”。

由此来看,这个政策草案的提前下发,不无给市场降温之意。“草根光伏”预计,未纳入年度建设方案不予并网这一表述, 是各家光伏企业需要注意的一点。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顺序

光伏电价目前执行两套标准。2018年1月1日以前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按照0.42元/千瓦时(含税)执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国家补贴按照0.37元/千瓦时(含税)执行。补贴电价=上网方式和投运时间对应的电价*上网电量即可。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什么时候取消

中央已经取消了

国家已于2018年6月1日起取消光伏发电补贴。

2019年的补贴政策暂时没有,即使有规模也很小,因此以后的光伏发电基本上都是无补贴项目。现在没有补贴,个人还是可以安装光伏发电项目,只享受售电费,根据各地价格不同可以搜索各省脱硫煤电价,华东地区大概在0.37元左右。也就是以后的并网项目每度电就是拿到3毛多。这样的情况下,因为整套系统安装下来与卖电收益较低,因此不划算,建议谨慎考虑再行安装。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你了解吗

2021年这4省光伏还有补贴!

据不完全统计,内蒙古、江西赣州市、山东、浙江乐清市、四川、广东佛山市、陕西西安鄠邑区于2020年发布分布式光伏补贴政策,政策有效期限截止为2020年。

其中,内蒙古明确光伏发电项目中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206万元,光伏电站及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199931万元。

江西赣州市明确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8元。

山东省明确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 ”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9元;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08元。

浙江乐清市明确2020年8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的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取消企业(工商业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乐清市级财政补贴;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乐清市级财政补贴每千瓦时0.3元暂时保持不变。

四川省明确户用光伏根据切块的补贴额度确定的年度装机总量和固定补贴标准(2020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08元)进行单独管理。自2020年起,四川省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指导价0.4元/千瓦时,低于四川省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0.4012元/千瓦时,已无补贴。

广东佛山市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 06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24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计算补助金额,连续补助3年。广东佛山市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 06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24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计算补助金额,连续补助3年。

陕西西安鄠邑区明确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一次性补贴、同一屋顶产权人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广东广州市与上海市于2020年出台分布式光伏补贴政策,其政策涉及到了2021年以后。广东广州市明确其中单个项目补贴范围可延续到2025年。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方按照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0.3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以2020年计起,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6年。补贴时间范围为2020-2025年。上海市明确2019年光伏电站奖励标准为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奖励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学校光伏为0.36元/千瓦时)。2020年、2021年投产光伏项目奖励标准以2019年标准为基准分别减少1/3、2/3。

此外,北京市、北京海淀区和陕西西安市于2020年出台分布式光伏补贴政策,有效年限从2021年至2023年不等。

11月18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被称为“最土豪”的光伏补贴政策,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文件,北京市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5年。其中提到:常规类项目保持补贴标准不变。适用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生产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个人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建设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1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明确,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采用“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模式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其中 :适用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生产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个人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建设的 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对于本区域范围内已完成备案,采用“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模式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区级财政按项目装机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补贴标准及申报要求参照《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节能专项资 金年度申报指南具体规定。

12月25日,陕西省西安市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除了对西安本土光伏制造企业有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外,针对分布式光伏项目也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政策: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5年;针对光储系统应用,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广东省:关于修订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的通知

通知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 06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24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计算补助金额,连续补助3年。维持补助标准及范围不变。2019-2020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可申请补助;按照项目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 ,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连续补助3年。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电费怎么计算的

2021年安装户用光伏,每度电补贴0.03元。补贴期限原则上为20年。是最后一次光伏补贴红利。我今年安装的光伏发电,已经领到了补贴,虽然每度电只有0.03元,如果年发电量一万度,就是三百元补贴,二十年下来就有六千元补贴。不要看不起三分钱,积少成多。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最新政策

2022年,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策,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充分体现新能源的绿色电力价值。

对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项目而言,这一政策意味着更稳定的电价,收益更加可靠。

同时,本次政策并未提及户用光伏是否执行“平价上网”政策。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范围

光伏电价目前执行两套标准。2018年1月1日以前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按照0.42元/千瓦时(含税)执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国家补贴按照0.37元/千瓦时(含税)执行。补贴电价=上网方式和投运时间对应的电价*上网电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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