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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节能减排问题(节能减排的国际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19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节能减排的国际文件

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国家政策:当前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端的支持总的来说可概括为金钱补贴、税费减免、牌照路权三个方面。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2月12日至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此前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节能减排的国际文件有哪些

国际和平日是联合国大会在1981年设立的 , 将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 , 即将联大常会开幕的日子定为国际和平日 , 以示庆祝 ; 但考虑到应使全球社会尽可能广泛了解和纪念国际和平日的重要性及目的 , 在2001年9月7日 , 联大通过第55/282号决议 , 决定从2002年开始 , 将每年的9月21日定为国际和平日 ,作为非暴力和全球停火的日子 ,专供所有国家和人民在自己内部以及彼此之间加强和平的理念 , 通过践行24小时无暴力和停火 , 致力于增强和平的理念 , 在这一天 , 联合国呼吁所有国家和人民停止敌对行动 , 并且通过与和平相关主题的教育和公众认识活动来纪念这一天。

2021年节日主题为 " 为一个公平、可持续的世界而更好地恢复 Recovering better for an equitable and sustainable world " 

国际节能减排公约

节能减排是我们每一个地球公民的神圣职责,无论是哪一种肤色的公民,大家都要携起手来,认真执行“节能减排”的国际公约,为保护地球家园而努力奋斗。

节能环保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节能减排的国际文件是什么

中国科学院参与了联合国《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的研究、起草工作,在我国最早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研究发布了我国至2050年重要领域科技发展路线图、不同区域适应气候变化对策、国家主体功能区划、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成渝经济区发展规划、汶川玉树舟曲灾后重建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等一系列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战略研究报告,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策建议;通过开发煤制乙二醇、煤炭间接液化技术、千伏级超导变电站工程示范等,积极开展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应用。

中国节能减排文件

国外著名节能服务公司介绍

1. 国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概况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节能服务公司(ESCO) 是在7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尤其是在北美和欧洲,ESCO已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下面简要介绍国外节能服务公司(ESCO)的发展概况。

一、加拿大

在加拿大,由于70年代石油危机后能源价格上升和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很多能源专家对能源用户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一致认为,全社会的节能潜力很大,节能对保障能源供应、经济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有诸多的节能市场障碍。当时有眼光的企业家注意到了这一点,认为建立一种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克服这些节能的市场障碍,这些公司将具有广阔的业务市场。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魁北克省政府与电力公司合作成立了第一个ESCO。该ESCO是商业性的服务公司,经过几年运行显示了它的盈利机会和生命力,此后该类公司迅速发展。加拿大联邦政府支持ESCO的发展,并要求政府机关大楼带头接受ESCO的服务。加拿大的六家大银行都支持ESCO,银行也对客户的项目进行评估,并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为促进政府机关大楼带头接受ESCO的服务,加拿大联邦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1992年,加拿大政府开始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 The Federal Buildings Initiative,简称FBI计划),其目的是帮助各联邦政府机构与ESCO合作进行办公楼宇的节能工作,并制订了在2000年前联邦政府机构节能30%的目标。

实施这一计划的意义是:

1.政府在节能工作上起示范作用(有利于政府推动节能工作);

2.可节省财政开支20%-30%(节省下来的资金留给政府机构);

3.解决节能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由ESCO帮助项目融资,不需要增加政府的财政预算);

4.提高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室内工作条件得到改善);

5.增加社会就业机会(ESCO形成新兴产业);

6.推动全社会节能,减少环境污染,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联邦政府对政府机构与ESCO的合作方式提出了规范:

1.每个合同不超过2,500万加元,合同期不超过8年;

2.必须以节能效益回收投资;

3.如果涉及楼宇改造升级,能源费用不能超过原水平;

4.政府机构只能与通过资格审查的ESCO进行合作;

5.项目采购必须通过公开招标(QBL)。

政府在实施FBI中提供的服务包括:

1.培训;

2.编制指南和合同样本;

3.审查ESCO的资格;

4.审查合同,提出修改建议;

5.认可设备加速折旧的优惠。

FBI详细制订了政府机构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方法指南和执行程序。

加拿大ESCO的主要业务市场为政府大楼、商业建筑、学校、医院的节能改造,工业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居民用能设备的升级。据加拿大ESCO协会保守的估计,加拿大的节能服务市场潜力约200亿加元。1990-1994年,该协会所属公司的营业额每年递增60%。目前已完成10亿加元工作量,主要是由协会50多个成员单位完成的。1994年完成工作量约2亿加元,平均每个项目150万加元。项目规模逐渐扩大,最近有一个公司签署了一个8000万至1亿加元的项目,该项目是建筑物照明、空调、供热等综合性的节能改造项目。

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不仅要求政府机关大楼带头接受ESCO的服务,同时鼓励企业和居民接受ESCO的服务。加拿大的六家大银行也都支持ESCO,银行也对用户和项目进行评估,并给予资金支持。

二、美国

美国是ESCO的发源地,是ESCO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支持 ESCO的发展,把这种支持作为促进节能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

美国政府对ESCO有利的政策包括:

1.政府制订了有关建筑物节能的标准和法规;

2.政府制订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案;

3.政府颁布的若干能源审计的标准;

4.各州政府关于电力公司进行综合资源规划(IRP)的法案(ESCO参与其中的机会);

5.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联邦政府的所有办公楼宇至2005年节能30%的目标的议案;

6.议会通过的有关联邦政府机构应与ESCO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实现节能目标的议案;

7.美国能源部对政府机关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制订了若干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美国的ESCO有以下几种类型:

1.独立的ESCO

美国最早出现的ESCO都是独立的,ESCO的服务范围比较广泛,有学校、医院、商业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政府机关、居民和工厂企业。这些公司的业务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调整,也常常有自己独特的专业优势。

2.附属于节能设备制造商的ESCO

在美国,一些节能设备制造商注意到,通过ESCO的服务可以推销他们所生产的设备,因此,他们干脆自己创办附属的ESCO。这些ESCO以自己所生产的设备,组合各种成熟技术,打开节能服务市场。

3.附属于公用事业公司(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特别是电力供应公司注意到,ESCO及其客户所获得的节电收益实际上就是电力公司的收益的减少,因为节电减少了电力公司的电力销售量,因此许多电力公司开办了附属的ESCO。附属于电力公司的ESCO不仅能弥补因节电而引起的电力公司的销售损失,而且可以通过ESCO的服务,提高供电质量,改善电力公司在电力供应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因为美国在推进电力生产和供应体系的改革(电力重组)以来,电力供应的市场竞争激烈起来。

1985年以来,美国政府曾以25亿美元的财政预算支持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其目的是使政府在节能和环境保护方面起示范作用,其效果是明显的,凡是实施节能项目的政府楼宇,平均用能下降15%,而工作环境得到了改善。后来由于美国政府财政紧缺,开始用其它方式筹集政府楼宇的节能资金,并认为可以发挥ESCO的作用。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一个议案(EPAct),要求政府机构与ESCO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达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又取得节能效果的目的。该议案要求联邦政府的所有办公楼宇至2005年节能30%(与1985年相比);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能源费用为79亿美元。如果要实现议案所要求的目标,联邦政府机构的节能投资需求为60亿美元,其中30亿美元将来自财政拨款,0.8亿美元将来自电力公司的基金,25亿美元来自ESCO的合同能源管理。为此,联邦政府开始执行一项“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FEMP)”,该计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帮助ESCO在联邦政府的办公楼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同时为了指导政府机构与ESCO的合作,政府通告了已通过美国能源部资格审查的ESCO名单(目前为88家),并发布了各种类型合同的标准模式,编制了“联邦政府能源项目的方法和验证指南”(“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 Guideline for Federal Energy Projects”),并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发行了大量的录像培训教材。各州政府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1998年美国加州通过的一个法案规定,ESCO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所应得到的资金回收,可直接从政府机构原应向能源供应部门(如电力公司)交付的帐单中取得;也就是说,ESCO应得的那部分节能效益由电力公司作为政府机构应交的“电费”的一部分收取,再转给ESCO,这样ESCO的资金回收更有了保障。目前政府楼宇的节能措施主要是:绿色照明,楼内通道指示灯改装,灯光自动控制,空调系统改造,建筑物保温,窗户改造,电动机、锅炉的更换和控制,楼宇升级,太阳能利用装置等,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在10年以内。在合同结束后,联邦政府将得到全部节能效益。

三、西班牙

欧洲各国的ESCO是在80年代末期逐步发展起来的,公司项目运作的核心也是同用户进行节能效益分享。但是,欧洲ESCO运作的项目有别于美国和加拿大,主要是帮助用户进行技术升级以及热电联产一类的项目,项目投资规模较大,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较长,项目的融资以及项目实施的合同也较为复杂。欧洲ESCO同美国、加拿大相比类型不是很多,其产生和发展除了市场的因素外,更多的是依靠政府有关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政策为其营造了一个发展的环境。

在欧盟国家中,西班牙是电力相对短缺的国家之一,因此,开发电力满足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成为西班牙节能服务公司产生、发展的契机和动力。近几年,西班牙政府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标出发,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开发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的“硬性”政策,这些政策的核心内容是:

1.允许私人公司兴办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2.电力公司必须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收购私人电力公司的电力。

这种政策极大地鼓励了私人投资者向热电联产和风力发电项目发展。由于这些私人公司为用户开发热电项目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完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新机制,这对用户来说既避免了直接投资所带来的资金风险和项目技术风险,还从项目中收益,很受用户的欢迎。因此,ESCO的业务发展很迅速,目前其业务每年以5%—10%的速度增长。此外,政府在扶持ESCO的发展方面不光通过政策给ESCO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而且在市场开拓、技术开发、风险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为私人公司做出示范。具体的做法是:将80年代隶属于工贸部的能源研究所,逐步改制为兼有政策研究和项目示范(示范节能服务公司)双重功能的能源机构(IDAE),该机构不仅为西班牙政府制定节能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而且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ESCO。但IDAE作为ESCO所开发的项目带有拓展和示范性质,特别是在项目融资、合同能源管理形式以及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在全国先行一步,一旦项目运行成功,就将有关的项目运行机制、市场潜力等通过各种媒体介绍给私人ESCO, 如果私人公司启动这些项目后,IDEA就退出该市场,把好的市场和机会留给私人ESCO,然后再去开发新的项目和市场。西班牙私人ESCO之所以在全国发展迅速,除了其潜在的节能市场和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以外,IDAE的先导和示范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西班牙的的ESCO项目运作机制同美国、加拿大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独到之处。

首先,西班牙的ESCO主要实施热电联产和风力发电项目,而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和商厦照明项目较少。其原因是工业部门相对来说节能的潜力较小、项目实施的风险较大,而选择热电联产项目和风力发电项目,有政府政策的保证。而且,为了避免来自用户方面的市场风险,所选定热电联产的客户绝大多数为效益回报相对稳定的商业、医院、政府办公大楼等公益事业部门,这一点同美国、加拿大的ESCO选择政府大楼、医院、学校实施照明和楼宇控制系统改造的道理是一样的。

其次,ESCO具有融资和投资的能力,可以向银行贷款,也可以直接投资项目,这种投资方式称为“第三方融资”。具体的讲就是针对拟投资的项目成立专门的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具体落实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和维护。项目的这种运行方式保证了项目的技术先进、一定的经济效益、后续的技术支持,企业在不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减少了能源运行成本,并在合同结束后得到一套先进的设备。

此外,由于西班牙ESCO经营的项目大多数为电力开发项目,因此与用户的合同方式也就多种多样,除了类似美国、加拿大ESCO的效益分享合同以外,还有BOT(建设、运行、转让)、BOO(建设、运行、拥有)和BLT(建设、租借、转让)三种形式。对ESCO而言,前两种形式投资的风险较小,项目建成后,完全由ESCO来运行、经营,而没有客户的介入,ESCO通过投资和项目的经营获得效益。第三种项目运营的方式,其实质是设备(项目)租赁。目前,私人公司开发的风电项目大多采用BOO,热电联产项目较多采用BOT和BLT形式。ESCO根据项目的技术和客户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合同管理方式,与客户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以保证降低项目的风险。

在西班牙,热电联产项目对客户的吸引力,除了可降低能源成本和不需要增加投入而取得高效设备以外,还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热电联产和风电项目为客户建立了一套独立的能源供应系统,可以保证客户的能源供应,使客户免遭停电和停热的困扰;

2.ESCO为客户的能源供应系统升级,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而不花费客户的精力和时间,使其集中精力考虑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这一点正迎合了西班牙经营者的观念。

国家关于节约文件

1、珍惜粮食。用餐时吃多少取多少,不剩饭菜,不浪费每一粒粮食。并督促家人将光盘行动坚持到底。

2、节约用水。自觉做到爱水、惜水、节水,严格做到人走水流断,提倡废水利用,爱护节水设施,随手关紧水龙头。

3、节省用电。离开教室要关灯,避免“长明灯”;光线充足时,不开灯;合理使用电器,用后及时关闭并切断电源。

4、爱惜物品。珍爱文具和书本,合理使用纸张,爱护课桌椅和公物。

5、低碳环保。少使用一次性物品,废旧物品分类回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绿色出行。

6、合理消费。不乱花零钱,不向家长提不合理要求。

7、节约一元钱:不吸烟,不喝酒,不上网吧;适度消费,合理支出,精打细算,每天节省一点点,养成理财好习惯。

8、节约一张纸:作业本要用完,少用纸巾、纸杯,提倡使用手帕。

9、节约一支笔:不必买名笔,铅笔要用完,没坏别丢,坏了可修。

10、节约一杯水:避免大开水龙头,提倡使用脸盆洗脸、洗手;衣物集中洗涤,用后及时拧紧水龙头,避免长流水,见滴水龙头,随手关闭。

11、节约一度电:光线充足,不要开灯;能用一盏,不开多盏;杜绝白昼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熄。

12、节约一粒粮:积极倡导文明用餐,减少粮食浪费,打饭量力而行,不浪费每一粒粮食,不提倡去餐馆就餐,不提倡用一次性碗筷,不提倡吃零食。

13、节约一件衣:不必买名牌,不要过分追求时尚,旧衣只要干净、得体,同样穿出气质,穿出潇洒。

14、节约一双鞋:不必买名牌,旧鞋可修补再穿。

15、节约一张卡:可定期给家长或朋友打电话汇报和交流学习、生活情况,但不要有事、没事与他人聊天,聊个没完,电话卡上也是钱。

16、节约一本书:提倡到图书馆看书,提倡买知识性书籍,不买纯娱乐性书籍,学完的书可别扔掉,它是知识,是资料,以后会有用得着的时候。

  17、节约每一分钟,给自己做个时间表,有计划地学习生活。

节能减排相关文件

3个层次。

(1)第一层次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管理体系》、《公司组织机构和基本职责体系》、《公司制度管理规定》,是对公司总的管理要求、管理方针与目标、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制度管理内容等做总体概述和说明。

(2)第二层次文件:主要包括各部门制定的共计23个《部门管理体系》(技术质量部管理体系),是对公司各科室涉及的管理过程和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说明,确定了各管理业务模块的总原则、总职责、总流程和主要分支业务的总规定。《技术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节能减排管理体系》。

(3)第三层次文件:主要包括各部门制定的共计159个《部门规章制度、办法》,是对管理业务的具体描述和约定,是对公司各科室各管理过程和工作的顺序、流程、相互作用、准则和方法、监视和测量及持续改进等进行概述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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