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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2-11-19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广东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公示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加强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电设施、受电设施,是指已建或者在建的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其中,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负荷侧为受电设施。

本条例所称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省的社会、经济、政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省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 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经济环保、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害。

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供用电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广东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公示名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从源头、生产过程及末端选用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二章 达标及提升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等相结合。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根据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

  在通风廊道上不得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者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一条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分阶段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本省确定的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或者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和大气污染源监控网,并保证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平台联网的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未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由排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定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

  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小时均值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损或者擅自拆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定期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

  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役到期的燃煤发电机组应当按期关停退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服役时间较长的燃煤发电机组提前退役。

  第十八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煤炭总量控制目标,明确实施途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煤炭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煤炭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煤炭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替代措施。

  第十九条 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项目,应当采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限制高污染锅炉、炉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安装、使用非专用生物质锅炉。禁止安装、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质锅炉。

  生物质锅炉应当以经过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为燃料,禁止掺杂添加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控或者监测设备。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物种多样性、植物生长动态、生态系统功能、地理条件等需要,选择适当的绿化树种,减少植物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应用绿色农药剂型。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限值标准。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中标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

广东省节能中心

有效期六个月且不能转让。

广东省节能减排标准化促进会

还可以,广东又一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公司倡导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创造资源的理念,致力研发以直流变频为平台而打造的系列产品:如新风扇、对流扇、空气净化器、个人小两级风扇,以及电磁炉、壁炉、烤箱等,在智能家居领域,推广实用型人机交互智能家居电器,崇尚自然家居体验,为家庭生活打造舒适的家电产品。

广东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公示时间

广东省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大省,在绿色金融的发展中理所当然要承担重任。随着企业融资的方式多元化,传统的银行信贷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一些机构已经开发出了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及碳金融等新型绿色金融产品。本文概述了绿色金融的相关理论,分析了广东省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并分析了广东省绿色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提出了促进广东省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绿色金融;广东省;绿色信贷

  G20峰会2016年在杭州召开,我国有将绿色金融纳入峰会议题,并提出绿色金融综合报告。目前绿色金融的相关业务主要以绿色信贷为主,商业银行对绿色项目或者企业发放贷款。银行的绿色信贷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创新了业务模式,开发出了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碳金融等新型绿色金融工具,现在市场接受程度并不高,规模相对有限。2016年12月,广东省出台了《关于加强环保与金融融合促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环保与金融信息共享,加大金融机构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健全财政与社会资金的联动机制,金融服务水平在环保领域有待提高。为适应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经济新常态下,广东省需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将来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有所突破。广东省将建成绿色金融综合服务体系,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能源效率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开展绿色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发行绿色债券等,促进绿色产业的壮大与发展。

  1 绿色金融概述

  绿色金融指能使环境产生效益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业务。发展绿色金融要求强化金融机构对环境问题的重视,提高环境友好型的投资比重和抑制污染型的投资比重。绿色金融有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碳金融等。绿色金融发展面临新的机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贴息、担保等手段推动绿色信贷的发展,发展绿色基金市场,发展绿色债券市场,编制绿色股票指数,在环境较高风险区域建立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支持发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和碳金融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试点区域,继续推动绿色金融在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如表1所示,我国对于绿色金融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及政策。

  2 广东省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

  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广东省成为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五个试点地区之一,为广东省加快金融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等,是我国绿色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也是广东省投资需求大的领域。增加绿色产业领域的投融资活动,给广东省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18年5月,《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认定方法》和《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认定方法》发布的同时,也确认了首批绿色项目。

  2.1 绿色信贷

  2019年6月末,广东省各家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达5900多亿元,其中广州市绿色贷款余额占全省的一半以上,近几年来广州市绿色贷款如表2所示。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带动下,深圳、江门、肇庆等城市也积极探索。广东省尤其是广州市的绿色金融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2.2 绿色保险

  2012年5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发布后,广东保监局等负责实施绿色保险政策,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保险。到2019年2月底,广东省开展的绿色保险试点企业名单达到429家。

  2.3 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的发行,为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产业开辟了融资渠道。2016年末,广东省华兴银行公开发行10亿元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是广东省首单地方银行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绿色债券,募集到的资金将用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和清洁交通等绿色项目,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促进能源与经济、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19年6月广东省六家金融机构获批发行绿色债券198亿元。内地造纸行业第一种绿色债券是由广州越秀集团发行的,募集了20亿元资金用于广州的再生纸的项目。广州发展集团拟发行48亿元的绿色债券,已经发行了24亿元。广东省绿色债券期限以三年、五年期为主,绿色债券信用资质整体较好。

  2.4 绿色基金

  平安银行和粤科金融集团设立了高达63亿元的广东环保基金母基金,将会有200亿元资金投向环保领域。粤财信托有限公司通过创立《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广东节能减排促进项目资金信托计划》,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募集22亿元资金,投向广东省绿色环保企业及相关产业。广州市花都区设立三支绿色基金,分别是空港投資基金、广州北站基金、绿色低碳发展基金,总规模达41亿元。

  2.5 碳金融

  广东省碳市场交易活跃度和碳金融创新度一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碳市场的壮大将助推粤港澳大湾区的绿色金融发展。广州市碳交所的碳配额交易量累计成交超过7000万吨,成交额超过16亿元。依托广州市碳交所不断创新的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业务,已有两家企业融资共260万元。截至2019年8月,广东省碳交易市场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累积成交达到3997.3万吨,占全国总交易量的20.41%,处于全国第二位。以碳排放权作为抵押帮助企业融资,成为广东省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碳金融为广东经济绿色化、低碳化转型提供了支撑。

  3 广东省绿色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3.1 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相对较低,组织架构不完善

  绿色项目往往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风险较高,所以很多绿色项目往往依靠政府的推动。发展绿色金融,金融机构是核心主体,但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处理绿色金融业务,造成中间信贷、审批、风险管理等流程缓慢,缺乏效率。   3.2 部分民营企业的环保意识薄弱,缺乏资金支持

  2016年,广东省首次发布针对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民营企业大约只有50%制定了降污减排制度。一些民营企业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有的民营企业在只关心自身利益的多少,并不考虑自身经营对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有的民营企业明明知道自身经营会污染环境,还是会通过排放污水和废气等降低企业的成本。广东省的民营企业数量庞大,由于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往往申请的贷款难度大、自有资金往往有限,会有融资难的情况,有些民营企业有发展绿色产业的意愿,却没有资金支持。

  3.3 绿色金融产品的种类有待增加

  传统绿色金融产品满足不了现在绿色金融发展的需求,需要绿色金融产品种类的增加。广东省的绿色金融主要是绿色信贷业务,绿色债券近几年有所发展,并且绿色保险发展较少。广东省绿色债券在2016年才开始发行,截至2018年底,民营企业在广东省发行的绿色债券只有29种。

  3.4 企業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风险评价能力不足

  虽然有些金融机构在贷款的时候,有将绿色环保作为信贷标准,但是到目前为止广东省没有相关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构在广东省只有26家。广东省金融机构缺乏对国际绿色金融发展新趋势的了解,缺少获得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和环境风险管理经验的渠道。缺少权威的第三方绿色金融评估机构的评级,从而无法实现对风险有效识别和防范。

  3.5 缺乏“互联网+”绿色融资的对接平台

  建立“互联网+”绿色融资的对接平台是有效落实绿色金融发展的重点,需要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配合与支持。广东省对企业在生产中环境污染的违规事件还缺乏相应的发布机制。目前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息掌握不全,信息无充分对接和共享,对企业的环保状况和信用评级无法全面了解,导致企业在申请绿色融资时流程手续繁杂,耗时较长,金融机构在审核企业情况时成本较高。

  4 广东省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

  4.1 将更多的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可以安排专项再贷款,支持商业银行向绿色农业、绿色企业发放绿色贷款。提供更多的资金用于商业银行绿色票据再贴现业务。广东省还要争取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将绿色信贷资产纳入货币政策操作中抵押物的选择范围,形成绿色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4.2 推动直接融资和资产证券化

  发行更多的绿色债券在金融市场上去筹集资金,吸引投资人。增加直接融资渠道,绿色企业可以用中长期的绿色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去筹集资金,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绿色企业项目建设与投产。

  4.3 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商业银行可以提高绿色信贷的比重,企业发行更多的绿色债券,保险公司推广绿色保险,投资基金公司可以设立绿色基金,进一步拓宽绿色企业融资渠道。银行可以专门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者绿色金融创新中心,提高绿色金融服务的水平。加大对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完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4.4 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设,构建绿色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最早可追溯到2003年开始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并与企业信用评价相挂钩,有一定的效果,但在市场参与度、标准体系的设计、执行力等方面仍有待加强。建设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有助于巩固绿色金融的基础,促进绿色金融的多元化发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绿色企业评价的基础,需要构建系统且科学的绿色主体评估体系。加强与各级环保部门的数据共享与衔接,分享公共环境数据平台的信息,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记录纳入全国的征信系统,支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设,为银行信贷审核提供支持。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平台之间展开合作,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控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化解并处置风险;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及企业落实环境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制度。

  4.5 支持绿色企业跨境融资

  鼓励引导港澳地区的金融机构参与广东省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经验交流,将绿色金融打造成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业务的合作。鼓励港澳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广东省设立分支机构或成立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公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绿色企业跨境融资,拓宽广东省的绿色企业在境外融资的渠道并提供政策支持,为广东省绿色企业营造国际化的融资环境。

  4.6 加强“互联网+”绿色融资对接平台的建设

  基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依托广东省原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的对接平台,广东省绿色企业的信用查询、信用评级、网上贷款的审批业务的可以更高效率的完成。打造线上融资对接平台,进一步增强绿色金融产融对接的有效性和时效性。“互联网+”绿色融资对接平台包含工商、税务、环保、能耗、金融等绿色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为绿色项目信息查询、金融产品展示和线上融资对接提供平台。

  5 结论

  广东省将来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绿色金融业务,让绿色金融产品与地方政府的政策更紧密的结合,并发挥更好的效能。进一步扩大绿色融资的规模,让有绿色产业发展的企业都能得到绿色融资的支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创新,让绿色金融成为推动广东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广东省将会形成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协同发展的新格局,大力加强区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提供支持与经验借鉴

广东省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能上

广州市公布了最新的节能车增量指标范畴车型。广汽本田雅阁混合动力、广汽讴歌CDX混合动力,广汽丰田凯美瑞混合动力,广汽丰田雷凌双擎,一汽丰田卡罗拉双擎进入广州市节能车增量指标目录。

从公布的车型来看,节能车目录新增加了广汽本田雅阁混合动力车型,广汽讴歌CDX混动动力车型以及一汽丰田卡罗拉双擎。

雅阁混动跟CDX混动进入目录,相信也是意料中事,毕竟都是广汽自家人,入选也是最合理不过的事情,但是天津一汽的卡罗拉双擎首次纳入,那可是爆炸的消息!

节能车补贴不再发放!

前一段时间,广州市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在新修订的《调控办法》中,明确、完善了节能车和新能源车的界定条款,且购置节能车的,在7月1日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不再发放补贴。

至于在中签率方面,节能车牌的中签率虽一路走低,但和普通车牌中签率比起来仍有较高优势。最近的5月份,广州普通车牌的中签率为0.67%,节能车牌的中签率为6.5%。

节能车指标有多少?

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

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即三者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0%,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90%。

节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摇号日期定为每月26日。

节能车指标的中签率如何?

5月,广州普通车牌在竞价方面,个人和单位车牌均刷新“限牌”以来的价格新高。个人车牌均价达到4.4万元,单位车牌均价达到6.8万元。

摇号中签率方面,5月份也迎来历史新低。广州市小客车摇号结果查询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5月份广州共有684745个有效个人申请编码,配置个人指标总数为4565个。依此数据计算,该月份的个人指标中签率为0.67%。

节能车牌的中签率虽一路走低,但和普通车牌中签率比起来仍有较高优势。最近的5月份,广州普通车牌的中签率为0.67%,节能车牌的中签率为6.5%。

一句话点评

虽然增加了爆款卡罗拉双擎,但是在节能车补贴取消、中签率进一步下降的大环境下,通过新能源车取得粤A车牌,貌似才是一条更加靠谱的捷径。

广东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广东省碳普惠创新发展中心主任聂兵介绍,碳普惠平台坚持“谁低碳谁受益”的核心理念,坚持低碳权益惠及你我。广州碳普惠平台认证了20多种生活场景减碳量的核算方法,市民可在碳普惠平台上注册并践行公共交通、节水节电、旧物回收等低碳行为,平台通过与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服务提供商进行个人低碳行为轨迹比对,并计算减碳量从而获得碳积分。

广东省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

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从能耗强度降低情况看,今年上半年,青海、宁夏、广西、广东、福建、新疆、云南、陕西、江苏9个省(区)能耗强度同比不降反升,10个省份能耗强度降低率未达到进度要求,全国节能形势十分严峻。

很多地方针对能耗管控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陆续出台限电、有序用电政策。各类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纷纷停产停工,云南等地区部分钢厂停止生产,收回之前以各网站网价固定下浮的政策,执行市场价格。

限电、停产,正在席卷包括江苏、浙江、山东、广西、云南等在内的19个省份。

东北三省以及国家电网已经宣布,以后最大可能避免拉闸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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