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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法律(节能减排法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1-19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节能减排法律有哪些

第1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工业池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工业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冬季采暖,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工业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节能减排包括

节能减排有广义和狭义定义之分,广义而言,节能减排是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有害物(包括三废和噪声等)排放;狭义而言,节能减排是指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

“节能减排”出自于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

“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7〕5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第六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附件:《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机构对建筑节能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体现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分区、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第五条 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和管理技术,积极发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及其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第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激励政策,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节能减排法律有哪些内容

应该从如下几方面来做好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搭建。

(一)以企业员工为基底,形成企业合规文化的土壤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机制并丰富培训的形式,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岗位作业安全、设备操作安全、消防及用电安全等的相关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考核之后才能上岗。此外,企业应依法做好应急预案及演练,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根据不同企业的模式打造企业合规管理

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要求以及自身行业特点,按照合规管理体系的标准格式制定、完善合规体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业部门全覆盖的合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需接受合规审查和评估的审查监督、风险预警机制、危机应对与处置机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排查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安全事故再发生。

(三)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合规风险识别及评估工作

《安全生产法》将隐患排查治理和建立风险等级管控制度确定为安全生产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为安全生产合规检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企业应当开展定期和专项合规风险检查,由内部管理人员和第三方顾问组成合规检查工作小组,制定合规义务检查清单,开展合规检查,排查风险隐患,并形成合规风险检查报告,揭示合规风险问题并提出合规整改建议。检查结果可作为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据,记入其合规考核并与绩效挂钩,亦可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四)加强并深化安全生产合规标准化建设

2020年,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着重强调要通过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通过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业,让企业的相关生产经营环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以持续改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重点学习最高检推行的企业合规考察机制

如果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企业要积极争取适用合规考察机制。目前,最高检的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已经涉及近百家检察院,并且在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根据最高检最新的意见,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均可适用企业合规考察机制。因此,一旦涉刑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企业应当积极申请适用企业合规考察机制。企业运用好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避免涉刑,把刑事犯罪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企业环保合规是指企业在制度制定环节、经营决策环节、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环保制度,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违规问题所开展的一系列的工作。

完善公司环保合规管理,既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风险和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契机。事实表明,企业对环保合规管理的重视程度对企业持续稳健经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开展环保合规管理是管理和控制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避免环境事故发生最有效的途径。笔者建议企业从如下几个方面做好环保合规体系搭建。

(一)做好建设项目环保立项管理

目前建设项目立项管理的立法趋势是,一方面是由事先监督改为事中和事后监督。2018年12月29日,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在建设项目的环评及批复阶段,已经取消环评前置、行业预审、试生产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审批;另一方面就是罚款无上限,企业违法成本升高。在该背景下,对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的要求更高。从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及退出全部过程,企业都要按照相关行业准入或限制条件、“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进行合规管理。

(二)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投入及持续有效

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防护设施应当依法建立,且有专人维护并可正常使用,及持续发挥作用。

(三)做好废水处理管理

对企业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污染物种类、废水处理工艺、运行维护、排口、去向及监控情况进行管理。

(四)做好大气排放物及大气环境质量管理

对企业各类废气、油烟及粉尘,从处理工艺、排放及监测的过程和末端控制进行管理。

(五)做好噪音管理

对生产工序、施工活动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音进行监测和管理,尤其是夜间或涉及许可事项。

(六)做好固体废物及危险物质管理

通过对企业废物类型进行识别,区分一般固废和危废,从收集、分类、回收、存储、运输到利用或无害处理整个流程,依照不同标准进行管理。

(七)做好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管理

结合企业项目土地情况,对土地利用、原有设施、地面堆存或者地上、地下储罐等土地污染的处理和修复管理。

(八)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含绿色矿山建设)主要包括首矿区、废弃矿、矿区边坡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及治理工作。

(九)对于企业环境保护的内控机制及对新环保法要求的落实情况

企业需健全环保内控机制,并落实新环保法要求的信息披露及应急预案等管理措施。

(十)加强企业员工环保合规培训

做好对全体员工进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及宣贯,尤其是日常合规管理和应急情况管理。

(十一)做好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及环境权益管理

结合企业情况,通过节约能源,降低碳排放,做好排污权、碳排放权、节能量交易等各类环境权益的开发与管理。

(十二)环保税

从环保税的应税对象和应税污染物识别、应纳税额计算、申报、缴纳,到应对专项环保税务稽查和问询,以及合理利用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环保税等。

(十三) 做好环境信息公开

结合企业情况,从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内容、公开时间等方面进行管理。其中,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有特别要求。

另外,承包商作为企业生产运营重要的参与者,对于承包商的管理也是安全和环保合规都涉及的重要一环,也必须予以重视,因为业务可以进行承包,但是责任不会因为业务被承包而减轻,承包商管理没有做好的话,将会成为企业安全环保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环。所以,企业需要通过几个方面来做好承包商管理:1. 对承包商的选商资质审查;2. 对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环保管理协议审查;3. 加强合同履约过程对承包商的日常管理(人员、机具、高危作业);4. 加强检查与考核。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

属于

国家对节能减排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年—2020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5日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

2、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具体描述现阶段能源发展现状,以及根据这一现状而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包括其意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领域﹑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有以下五个步骤:

  1、项目申报单位向能评机构提出合理的用能评估申请,并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2、能评机构根据相关政策组织专家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能评报告书或能评报告表,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规政策、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水平情况、节能设计规范性、单项节能工程情况等内容。

  3、项目单位持节能评估报告到节能主管部门报审,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

  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哪一级审批(核准、备案)、哪一级审查的原则实施。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呈报申请书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三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四是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五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评估报告进行研讨论证,形成专家意见作为能评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一是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是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三是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四是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5、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收节能评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

节能减排一般属于政府环保部门。

“节能减排”出自于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

“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节能减排法律有哪些规定

(1)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全行业内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型新产品、新技术,为交通企事业单位做好节能工作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组织指导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开展节能经验交流、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的作用,为节能工作主体提供完善的节能信息服务。

(2)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车辆能耗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职能,在车辆进行维护抽检、综合性能检测过程中,按照有关标准严格检测车辆的燃料经济性、尾气排放等指标,把握车辆技术状况与能源消耗动态,控制运输车辆能源消耗量。

(3)加强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确定节能试点企业明确企业节能主体责任,组织对重点耗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在客、货运输企业中各确定一家作为节能试点单位。试点单位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促进企业节能降耗上水平。

(4)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规划实施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共同推动。各单位要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机构、人员组织实施。

(5)加快调研及实施进度实施城区出租汽车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逐步实现运力合理调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同时对全市已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的企业及车辆加强督导,将油耗指标作为企业考核目标。

(6)加强行业指导,做好宏观规划引导运输企业(业户)使用节能型运输工具。在制定行业发展目标过程中,将节能减排作为发展内容,在运输车辆购置过程中全面推广尾气排放为欧Ⅲ标准的车辆作为道路运输车辆,在达到环保要求的同时节约能源。

(7)强化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宣传能源形势和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及先进经验。重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推动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节能减排法律有哪些法规

《决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

职责。 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决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

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决定》提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 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决定》提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节能减排的法律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国家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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