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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11条撤人规定(煤矿停电撤人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19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煤矿停电撤人规定

煤矿瓦斯浓度低于多少,可以停电,打开低压电器设备门。我个人认为煤矿井下瓦斯浓度自由达到了百分之一。才可以停电,打开低压电气设备开关。如果瓦斯浓度在1%以上,不能打开电器设备开关门,个人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瓦斯浓度达到百分之一以上必须要釆取安全措施。

煤矿下雨撤人规定

下雨天是井上的事看似与井下无关,其实不然,井上下雨井下是有一定危险的,曾经发生过某矿下大雨,发生山洪,洪水从回风口灌入井下淹没港道工作面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亊故。

每到雨季地面也是要做好防洪排涝的准备工作,确保井下的安全生产。

煤矿紧急撤人规定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煤矿停产撤人

答:首先要搞清楚矿井停产是什么意思,有停产治理、停产集中检修和停止井下作业等多种情况。安全员是否下井要看情况,如果停产治理,要根据治理工程相关安全员下井;如果停产集中检修,与检修工程无关的安全员没必要下井;如果是停止井下作业,井下只有泵水、看风车,没有特殊安排,安全员就不要下井。

煤矿十一条撤人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次数在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因此对瓦斯检查人员的的配备至少应一个班一个。  《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检查制度规定如下:  (1)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3)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4)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煤矿十一种紧急情况撤人

我是一名煤矿工程师,工作30年了,下面就回答一下煤矿安全规程第672条的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工作,有效应对紧急事件和突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安全、生产和技术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煤矿应急值守,煤矿指定的值班人员可以参加煤矿应急值守。

(三)参与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并按规定的交接班时间进行交接班,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应急值守室(可设在调度室)。

(四)煤矿应急值守当值小组组长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应急值守人员

及值班时间,保证 24 小时有应急值守人员值班,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五)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必须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煤矿应急值守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的工作及安全状况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六)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发现或接到信息员报告,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安排相关应急人员及时处理,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和煤矿带班领导汇报。

(七)信息员在各工作地点发现隐患,应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立即安排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发现事故和严重隐患要立即汇报煤矿应急值守人员,根据煤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开展工作。

(八)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煤矿应急值守室值班。

(九)应急值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急值守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十)应急值守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守或需离开值守室,必须同时向调度员和当值小组组长请假;并请同组或他组人员替班。

煤矿关闭回撤规定

严禁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

矿山企业违规运送、存储、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未制定并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井下炸药库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放炮员未持证上岗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从重处罚。

矿山企业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矿山企业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从重处罚。

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

矿山企业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已确定关闭的矿井以回撤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或将回撤工程委托发包给无资质企业的,予以立即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

矿山企业或者控股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矿山安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并依法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

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

矿山企业违规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玻璃钢或者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矿山企业使用纳入安标管理但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因投入不足导致隐患治理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矿山有严重水患未按规定采取“三专两探一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有效措施的,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立即改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矿山企业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采取限产措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责令立即改正,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矿山企业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立即关闭。

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逃避监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在运行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

地下开采矿山企业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矿山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依法给予吊销证照或关闭等处罚。

相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上述 “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的组织实施,抓紧抓实矿山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以此为重点开展矿山安全大排查,深入基层明查暗访,动真碰硬查问题、促整改,把各项安全责任措施落细落实,坚决遏制矿山各类事故发生。

煤矿大雨停产撤人规定

一、“三必须”

1、矿山企业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

2、矿山企业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分布情况;

3、有突水(透水、溃水)风险的矿井必须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的应急排水系统。

二、“四严禁”

1、严禁采掘工作面边探放水边进行采掘活动;

2、严禁在水体下或老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3、严禁在暴雨、洪水、台风过境等极端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

4、严禁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煤矿停电撤人规定最新

  矿井反风是处理矿井突变事故比较有效而且可行的措施之一,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能要采取矿井反风措施。

1)当进风井口、进风井、井底车场、进风大巷内发生火灾事故时,由于产生的大量有毒气体会威胁井下绝大多数工作人员的安全,此时为了防止灾害扩大,应立即反风,把有害气体以最短线路尽快排出地面;

2)在进风井和进风巷道附近掘进巷道或延深井筒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喷出事故时,为了把大量喷出的瓦斯快速排出井口可以采取矿井反风措施;

3)当矿井的某一区域的进风巷(尤其是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发生火灾或瓦斯喷出事故时,为防止灾害扩大,可以采取区域性矿井反风措施。 煤矿反风演习时,为了安全,除参加反风演习的井下人员外,全矿井下必须停电、撤人,各掘进头风机开关打到“0”上锁,反完风后,排除井下各掘进头的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才允许其他人员进入。

煤矿停电撤人规定文件

综采工作面瓦斯浓度不能大于2%,如瓦斯超限就耍紧急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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