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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矿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国有企业廉洁纪律与廉洁管理)

发布时间:2022-11-19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国有企业廉洁纪律与廉洁管理

清廉国企是一项影响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系统工程,是以全方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围绕健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国有企业廉洁纪律与廉洁管理规定

    (1)党委会提出动议(会议记录);

     (2)民主推荐等,人选确定,干部考察,党委会研究。

     会议填写推荐表、开展口头谈话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考察(张贴考察预告、公示实绩公示表、开展民主评议、测评、确定谈话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3份)、干部信息补充表(1份)、实绩公示表(1份)、个人三年来工作总结(电子版)、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情况征求意见表、廉政对照检查材料、查看个人人事档案资料、形成考察材料)→召开党委会,汇报考察情况等,党委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

      (3)公示和廉政审核、测试等,党委会研究。

     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通知个人准备廉政测试→实施测试(2次机会),通过后→召开党委会研究,→党委上报征求上一级意见后任命或直接任命→印发任免文件或人员推荐文件后按相关规定再办理相关手续→宣布、上任。

国有企业廉洁纪律与廉洁管理的区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

国有企业廉洁纪律与廉洁管理的关系

1、重视思想道德修养。领导干部要重视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改造世界观,彻底消除不健康的思想根源,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的纯洁性,这样才能经得起复杂环境的考验,抵制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形形色色的诱惑。

2、努力提高理论素养。领导干部自身是否廉洁,直接影响到本单位和本部门的风气。正确而坚定的理想信念是通过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个人政治素养实现的。领导干部要在全面系统地加强理论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上下功夫,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3、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转变作风,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作风不正会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严重削弱团队的战斗力,贻误事业。当前,加强作风建设的重点是要提高执行力,强化“没有执行力就没有形象”的观念,领导干部要深入思考规范管理运行、保证执行到位、提高办事效率的有效途径。

4、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权力运行中的铁律。领导干部在自觉接受监督,不弄虚作假,不滥用职权,严格自律,以身作则的同时,对所管辖的人和事也应认真行使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5、始终坚持以身作则。春秋初期政治家管子曾说,“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意思是以身作则就能令行禁止。领导干部自身的形象就是一面镜子、一面旗帜,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表率作用发挥得好,风气就正,问题就少,群众也就会效仿好的作风,养成好的习性。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

国企党委职责有:

1.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及时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

2.认真做好党务工作。

3.紧紧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认真做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建设。

4.认真做好干部工作。

国有企业 廉洁

国企监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协助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廉政文化进企业等规划、制度和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

4、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和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5、参与对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拔、任命考核,并对其作出廉政鉴定、建立廉政档案。

6、负责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以及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的廉政监督工作。

7、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年度财务审计、工程竣工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并监督其抓好整改。

8、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纠风工作、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解剖分析,提出整改建议供集团公司领导决策参考,需通报全集团的发出通报,构成违法乱纪案件的负责查处。

9、负责指导所属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专(兼)职纪检人员、内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10、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的理论,熟悉并掌握党纪政纪各类条文法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11、认真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国有企业廉洁观

廉洁自律是为政的基石。打铁还需自身硬。一个党员干部只有自己练就金刚不坏之身,不搞特权、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才能把腰板挺直,赢得群众的信赖。相反,挡不住诱惑、守不住底线,干事创业就难有底气,与群众的距离就会越来越远。要知道,破一次规矩,就会留一个污点;搞一次特殊,就会减一分威信;谋一次私利,就会失一片人心。只有时刻将廉洁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才能“公生明、廉生威”,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共产党人。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首先是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事业观、权力观、价值观,强化党章的学习,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党性修养,学用结合、知行合一,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

审计是国家的一项监督制度,也是一项常态化的“经济体检”工作,接受审计监督,是每个被审计单位的法律义务。

某个国企负责人或者某个国企的内部机构被审计,属于正常的审计监督活动,通过审计,有利于规范内部管理,发现并纠正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升单位的管理水平。

浅谈国有企业廉洁从业

牢记自己的廉洁准则,做到于心无愧!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四条 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监督机构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理顺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

第五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第六条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第八条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九条 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和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制定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和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地方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三)商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需报国务院审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审手续;

(四)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总公司对其所属企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三)商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

(四)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监督的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

第十八条 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所监督的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其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委派和聘请:

(一)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银行派出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企业职工代表;

(五)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其成员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委派和聘请。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监事会主席由政府或者监督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有关业务,有10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三)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四)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厂长(经理)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派出的监督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事必须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不得泄露被监督企业的商业秘密。

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五条 监事均为兼职。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派出的监督机构支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第四章 企业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

对经营业绩显著的厂长(经理),由政府或者监督机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当将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指标纳入承包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承租方应当依照有关租赁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须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须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向境外投资的,须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等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或者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或者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者对境外的投资及其收益状况,并及时足额收取应当分得的利润。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填报报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产流失的总体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提出相应建议的;

(二)在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中,滥用职权,处罚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 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企业财产流失的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 审批企业产权变动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批准企业产权变动的;

(二)审批企业产权变动不当,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

(三)在审批企业产权变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改组监事会,免去或者解聘有关的监事: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事会或者监事职责的;

(二)超越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利用监事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以任何形式接受企业的报酬或者收受财物的。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一)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二)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

(三)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的;

(四)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金融企业。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发布前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文件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 廉洁自律

我认为企业要制定相关的规则:

一、认真学习公司廉洁自律规章制度,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合格员工。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三、克已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洁身自爱,严以律己,不准接受各种回扣和手续费。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做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情。

  六、工作中不弄虚作假,严格按规定、程序及要求办事,不违纪,不徇私枉法

  七、按时完成公司领导布置的在廉洁自律责任范围内的各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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