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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保审批时限(煤矿排污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2-11-19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煤矿排污许可证

这样办理

1、 到当地发改委拿到批文和生产资质;

2、 到当地环保局对项目进行环保评估,环保评估通过后就可以建砖厂了;

3、 向环保局递交申请报告;

4、 委托环境监测站进行环境监测,出具环境监测报告,邀请环保局进行整体环境验收,拿到报告后就算可以正式生产了;

5、 到当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6、做好煤矸石砖厂清洁生产,污染物处理达标后排放,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

煤矿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需要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占地手续

矿山排污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条

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煤矿排污许可证什么时候办理

现行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主要由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布。其中,强制性标准4项,推荐性标准1项,行业标准1项。

2.2指标数量不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涉及指标24项;《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涉及指标16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明确1998年1月1日后建设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2项,《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涉及指标16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指出Ⅳ类水质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矿井水排放共涉及常规指标数量37项,非常规指标54项;《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50594—2010)》参照地表、地下水质量标准。

煤矿排污许可证办理条件

主要内容:

一是主体责任制落实情況;

二是企业环保机构和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是环保资料是否齐全,包括企业环保机构和制度的建立情况;

四是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管理情况;

五是生产生活污水处理情况;

六是大气污染治理和噪声治理情况;

七是企业环保信息公示情况;

八是矿区环境治理情況及其他工作等资料。

煤矿排污许可证属于简化还是登记

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

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二)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

矿山开采需要排污许可证吗

不是。 有些企业或者项目只需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不必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取决于楼主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而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只有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需要向空气或者水体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才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因此,环评验收和办理排污许可证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的范围不尽相同,通过环评验收后,不是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洗煤厂排污许可证

它是先把洗煤厂排出的洗煤水在煤泥沉淀池中使较大粒径的煤泥沉淀下来,再把上层溢出的洗煤水在pH值调节池中用酸把pH值调到6.0~7.5,然后把调好pH值的洗煤水先后经两级粉煤灰过滤池过滤,洗煤水即可净化。

粉煤灰过滤池中有三层过滤介质,上层是河沙,中层是粉煤灰,下层是河卵石,处理后的洗煤水悬浮物含量小于300mg/l,COD小于150mg/l,pH 值6~9,净化后的水可以排放,也可重新用于洗煤。

矿山生产排污许可

第一项需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开采证》、《工商营业执照》。

1、先到工商部门核名;

2、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

3、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

4、到环保局进行测评;

5、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6、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三、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工本费每证50元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报市安监局批复

六、办理时限 :15天

第二项

1、《矿山储量报告》,矿山开采的合同、用地等资料;

2、矿石品位、回收率等;

3、《矿山开采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爆破物品使用证》、《爆破物品存储证》;

6、《环评报告》;

7、《项目核准或备案证》;

8、《爆破人员安全资格证》;

9、《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

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并经相关部门(一般指省或国家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各类资源储量以经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最终数据为准。

煤矿排污许可证怎么办理

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处罚。

煤矿排污许可证都含有那些许可

环保包括的很广,其中主要的是污水处理井下涌水排到地面要进行净化处理,矿工洗澡、煤矿生活废水、公共厕所排放),矿渣处理(井下提升的煤矸石要存放距离井口门一定的距离、还要防止自燃污染环境)、煤矿周边绿化(种一些可观赏的树木和花草、室内养一些花),等方面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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