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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创新工作会议(煤矿创新工作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22-11-20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煤矿创新工作会议纪要

为指导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及有关单位做好2021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含制定和修订)立项工作,建设支撑引领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按照持续深化能源领域标准化工作改革的要求,根据《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能发科技〔2019〕38号)和《关于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科技〔2020〕54号)等,结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紧密围绕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以及推动能源治理体系及能力现代化和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家能源局及相关部门工作需要,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要求,研究提出能源行业标准计划。

强化体系引领。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的提出要以本领域的标准体系为指导,坚持急用先行、先进适用、协调统一的原则,优先健全能源新兴领域的标准,着力提升能源传统领域的标准。

突出公益属性。深入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突出能源行业标准的公益性,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能源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涉及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的技术要求提出能源行业标准计划。属于竞争性的、一般的技术要求,原则上不能作为能源行业标准制定计划。尤其是智慧能源、新能源等领域,要贯彻率先建设新型标准体系的要求,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慎重提出能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提升标准质量。能源行业标准计划要坚持协商一致原则,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和工作基础,计划草案较为成熟,通过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经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后申报。同一领域的能源行业标准计划数量与2020年相比,原则上只减不增。

二、立项重点

(一)行业标准计划

1.优先领域。

与相关国家标准的实施相配套的行业标准计划;涉及能源领域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境和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的行业标准计划;显著提升能源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计划;对标国外、国际先进标准,有利于提升中国标准国际公信力、影响力的行业标准计划。

2.各专业领域重点方向。

电力和电工装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电力安全监管,电力应急管理,电力可靠性管理,高压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与大电网互联,柔性直流输电。

煤炭。煤炭矿区(井)田划分技术导则,智能化煤矿验收,非金属完井、磁导向钻井和化学剂、堵漏工具防漏治漏、低浓度瓦斯(乏风)利用。

油气。天然气能量计量等油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配套标准,油气勘探开发及绿色发展。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水电工程信息化,水电工程后评价和管理,高海拔水电工程建设和运维,水电工程设备更新改造,冲击式水电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机组;多种能源互补和综合能源利用,海上风电,风电场智能化和工程质量控制;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和性能提升,户用系统设计与应用技术;光热发电工程建设规范和运行优化标准;地热能勘探、开发与利用工程建设规范;生物天然气工程设计、检测认证,生物质能工程建设规范和节能减排,生物质电厂安全作业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发电侧、电网侧储能设施。

(二)行业标准外文版翻译计划

在加强能源领域对外贸易、服务、承包工程所需的成套标准外文版体系研究的基础上,鼓励申报行业标准外文版计划。倡导标准外文版翻译计划与标准计划同步立项、同步制定、同步发布。

三、申报要求

(一)应按照现有标准管理分工机制和专业领域,经过充分调研、技术论证和初步筛选后确定申报计划。

(二)申报计划应保证与现有标准体系协调一致。

(三)在存在技术交叉的领域,申报单位在计划上报前应与技术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杜绝交叉重复立项。

(四)主要起草单位应已做好标准编制前期准备工作,确保两年内完成报批。

(五)行业标准外文版计划应与相关国际标准进行比对研究,技术要求不低于国际标准水平。

四、申报材料

(一)行业标准计划

  正式来函报送相关材料,包括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纸质版、Excel文档)、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Word文档、盖章PDF)、标准草案稿(Word文档)、审查会会议纪要及专家签字表(纸质版、盖章PDF)。

1.项目计划汇总表应填写完整、准确。“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将作为后续征求意见的主要依据。

2.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目的和理由”中请注明标准计划项目对行业工作的支撑作用。

3.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内容基本覆盖“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涉及的各要点。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二)外文版标准计划

正式来函报送相关材料,包括行业标准英文版计划汇总表(纸质版、Excel文档)及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Word文档、盖章PDF)。

五、项目管理

(一)在研项目数量过多的技术委员会应主动减少新项目申报,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

(二)项目下达后,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标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标准制修订进度、资金使用、公开征求意见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提升标准质量。

(三)标准项目下达后,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报请相应的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报能源局审核再行调整。

煤矿创新工作会议纪要内容

本人本科毕业半年,电气工程专业,毕业于一个采矿安全行业在全国前列的学校,刚来煤矿分到区队,区队领导根本不把这种没有背景的毕业生当回事,直接去下面班组当工人。

然后有机会进入了科室里面,接触领导多了,工作忙了,却发现自己比领导干的多几倍(画图纸,写会议纪要,办各类手续)却工资连领导一半不到,当然领导(主要工作就是打电话拼背景协调)之间也是拼背景,能力吧煤矿这地方基本上没有技术含量。有很多人提到了技术员这个岗位月入过万,但是我身边的技术员(煤矿里面最低的管理岗位,压根没人把你当回事)都是在矿里面夜以继日干一个月休息两三天才挣到工资,就这样一个岗位还是那些有关系的大专生找关系抓住的,所以说没有关系真的不要来,你会越来越压抑,凭什么一个本科生在领导面前连一个大专生都不得脸。

煤矿创新工作会议纪要范文

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经开区,以下简称为“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区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政府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需注重应急预案的简明化、专业化和实战化。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或指定,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和重点岗位的一线员工参加。

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二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和附件信息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风险描述、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注意事项和附件信息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附件信息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相关政府部门等外部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应急疏散图等。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应急处置卡可根据侧重点不同,分为职能职责卡、重点岗位处置卡和现场方案处置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牵头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下同)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企业分类和规模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下同)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或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评审专家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的主要成员应当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经专家组组长(或论证负责人)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市、区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的,其中中央在渝机构总部、市属企业集团总部(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的区县应急管理局。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的,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市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区县应急管理局。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五)参与评审的专家所提供的聘用证件复印件;

(六)参与应急预案评审人员的签到册。

第二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其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

市应急管理局已建立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在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备案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网上备案。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将本部门牵头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区县应急管理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评估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执行,并形成《应急预案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生产经营单应急预案修订未涉及前款变更内容的,应当在其《应急预案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区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和修订完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市、区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行业(领域)标准和工作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市、区县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统一使用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四十六条 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煤矿持续改进会议纪要

有天然气。

蒙古国的天然气储量十分丰富。

外蒙古地处亚洲内陆,面积约156.55万平方公里,人口稀少只有307万,气候干燥,冬季寒冷且漫长,现代工业技术非常落后,经济支柱主要靠农牧业,不过蒙古国地下有丰富矿产资源,有煤、铜、钨、莹石、金、银、铝、锡、铁、铅、锌、石油等矿产。其中黄金、铜,石油、天然气的储量位居世界前列。煤矿的蕴藏量更是高达约1000亿吨。

煤矿机电例会会议纪要

写清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持人、参选电工人员、决定聘用人员等。

煤矿安全办公会议纪要

建设单位需要搞定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5、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8、图纸会审纪要;

9、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1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12、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

13、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施工单位需要搞定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

2、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3、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4、企业法人代码书;

5、质量体系认证书;

6、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7、工程预标书、工程中标价明细表;

8、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上述资料均为复印件)

9、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安全员、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劳动部门双证)

10、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

1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绿色矿山推进会会议纪要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2008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买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煤矿生产会议纪要

1.负责传达董事会决议、决定和指示,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

2.全面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3.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

4.负责协调各部室、公司之间的工作,监督检查其工作情况;

5.负责协助总经理掌握企业状况,定期系统地向总经理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6.负责职责范围内程序文件的制订、执行,并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7.负责综合性文件、工作计划及机械公司工作总结等的拟定工作;

8.负责董事会等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及计划安排,确定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和会议日程,并发出通知;

9.负责做好董事会办公会等的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并下发;

10.负责对董事会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

11.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好外来宾客的接待工作;

12.负责做好重要公文的审稿工作;

13.负责综合性公文的传递、传达、催办与检查;

14.负责审核人力资源管理有关方案,及报表等;

15.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各项费用的有关方案的审核;

16.负责监督全公司印章、总经理名章等的使用;

17.负责根据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标准,及时调配人员;

18.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向总经理提出人员任免、聘用、提拔、调动建议;

19.负责根据各公司生产计划,确定劳动组织与定员;

20.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审查各公司工资发放情况;

21.负责处理职工奖惩事宜;

22.负责做好工资计划的审核工作;

23.负责组织全公司各类人员的考评工作;

24.负责组织人事档案的定期审查和整理工作;

25.负责对本部门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26.负责全公司防火防盗及厂内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

27.负责按规定做好公务用车的调度与管理工作;参与车辆外修定点,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28.负责与其它部门的工作协调;

29.负责完成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煤矿创新工作会议纪要怎么写

按制式格式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蒙古国矿产法第24.1、24.2条规定的开采特别许可申请。申请书应附以下文件:

1.法人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含有决策权官员姓名的证明;

2.证明该主体符合蒙古国矿产法第7.1条规定要求的文件;

3.根据蒙古国矿产法第24.3条规定绘制的场地图纸,图纸上标注场地所在的省、县、区名;

4.蒙古国矿产法第10.1.4条规定的服务费的支付凭证;

5.矿产委员会讨论并接受了勘探工作成果报告的纪要,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

6.有关在勘探工作过程中全部履行了依据自然环境保护计划承担的义务的文件;

7.自然环境影响状况评估;

8.在利用国家预算资金进行了勘探的场地进行了蒙古国矿产法第24.2条规定的评选的机构、官员的决定。

煤矿调度会议纪要

煤矿井下安全员工作流程及标准

1、每班接班后参加班前会,对作业人员经行安全教育,针对作业项目落实安全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2、对入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劳动保护用品是否齐全,监督使用佩戴情况。

3、检查罐笼、箕斗、钢丝绳、罐耳、罐帘、信号系统完好情况。

4、监督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乘罐入井,落实好入井登记、挂牌制度。

5、对各中段瑶台、安全门、阻车器、主运巷运输设备设施,轨道进行检查。

6、当班安全员要突出工作特点,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地点重点监督检查,查有无开工报告、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兑规作业。

7、重点检查天井施工,检查气体检测仪、自救器、安全带、安全网佩戴使用情况,是否按天井施工工作流程施工。

8、重点检查采场天井梯子间完好状态、与联络道搭接是否符合规程规定,联络道是否存在坡度、浮石;进入采场检查围岩状态,是否进行排险平场,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9、检查平巷掘进作业面排险、凿岩、炮眼布置、巷道造型是否符合要求。

10、检查独头或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空气质量,是否存在有害气体,并把检测结果告知现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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