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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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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进行证券委托买卖的简称。
3、委托申报
委托通常应在规定的交易营业时间内办理。委托一般当天有效,即委托有效期从委托申报开始至当天闭市结束。在办理委托时,请您注意申报清楚以下内容:a、证券的名称或证券交易代码;b、买卖方向:即买进或卖出;c、买进或卖出的数量;d、买进或卖出的价格(债券回购价格指是每百元资金的年收益率)。
4、委托数量和委托价格的相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对委托的数量和价格有特定的要求。委托数量的规定主要包括:(1)交易单位,即委托数量应该是一个交易单位为起点的整数倍。(2)最高申报上限,单笔委托的委托数量不得超过一定的上限。 不同证券种类的交易单位和最高申报上限各不相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股票和基金买入数量须是一个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但小于一个交易单位的证券余额可以一次性委托卖出。
委托价格的规定主要包括:(1)币种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委托价格的单位是人民币元,但部分证券并非以人民币元作为报价币种。(2)价格档位的规定,即委托价格所应遵循的最小变动单位。(3)涨跌停板的规定,为防范股价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不同证券的当日最高涨幅和最高跌幅,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一律无效。不同证券种类的价格档位和涨跌停板也各不相同。
5、委托的执行
证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将立即通过电脑联网系统将有关指令转发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对所有委托采用电脑集中竞价,并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并向证券营业部回报行情和成交情况。投资者的委托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剩余委托仍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委托成交后,投资者应该对符合委托条件的成交结果给予承认,并请按期履行交割手续。
6、委托的撤销与变更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您有权变更或撤销委托。变更委托,视同重新办理委托。
(五)清算交割
1、交割制度
目前,证交所对a股股票、基金、债券及其回购,实行t+1交割制度,即在委托买卖的次日(第二个交易日)进行交割。对b股股票,则实行t+3交割制度,即在委托买卖后(含委托日)的第四个交易日进行交割。
2、办理交割手续
为确定成交与否,请您在委托后及时到开户的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清算交割手续,领取书面交割凭证(如《成交交割通知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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