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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教授谈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编辑:sx_chengl

2016-06-28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启动修订后,名称已改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本文是一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相关介绍,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实行了近7年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已启动大修。近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北京和辽宁接连主持召开了两个座谈会,座谈主题都是“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

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强化问责,王岐山也多次提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那么王岐山要立哪些“问责”新规矩?

从《暂行规定》上升到《条例》

现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颁布于2009年6月30日,迄今已近7年。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此次王岐山接连主持召开座谈会,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启动修订后,名称已改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严格意义上说,中办、国办于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相当于一个党内文件;而正在着手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则是一部党内法规,更具有权威性、系统性。问责制度从原来的《暂行规定》,上升到《条例》,意味着问责制度将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支撑。

马怀德表示,十八大以来已陆续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上述党内法规相衔接。

他认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将“复制”《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做法,融入十八大以来执纪监督方面的新做法、官员问责方面的新经验。

“制定问责条例要抓住主要矛盾”

在座谈会上,王岐山表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那么怎样让问责利剑高悬起来?王岐山提到了两个重点:一个是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一个是要抓住“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

王岐山强调,制度创新要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不能贪大求全,否则就突出不了重点。要抓住现阶段的主要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只要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

王岐山的上述表态表明,问责新规将以“关键少数”为突破口,以“现阶段的主要问题”为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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