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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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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参考范文:关于改进节假日安排的议案
1. 关于小长假的设置规则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小长假制度,即借(或挪)用双休日分别与清明、中秋、端午、五一、元旦5个为期1天的法定节假日凑成为期3天的小长假。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每年12月都要发布来年有关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近年来,公众对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分节假日的安排,往往持批评态度,主要原因之一是双休日调休无章可循,忽而出现一个月内休息和工作被分解为8段(如2010年9月 13日至10月10日4周内有关中秋节小长假和十一黄金周的安排;2013年9月16日至10月13日4周内有关中秋节小长假和十一黄金周的安排),忽而出现连休3天后连续工作8天的情况(如2013年1月元旦小长假后)。我建议,如果继续维持小长假制度,节假日与双休日的调休可遵循如下规则:
1.1 如果法定节日出现在周三之前,调休上周双休日
1.11 如果法定节日出现在周一,则周一和上周六、周日连休;
1.12 如果法定节日出现在周二,则上周六和本周一调休,上周日至本周二连休;
1.13 如果法定节日出现在周三,则上周六、周日与本周一、周二调休,本周一至周三连休。
1.2 如果法定节日出现在周三之后,调休本周双休日
1.21 如果法定节日出现在周五,则周五、周六周日连休;
1.22 如果法定节日出现在周四,则周日和周五调休,周四至周六连休;
1.23 如果法定节日出现在周六,周五补休1天;
1.24 如果法定节日出现在周日,周一补休1天;
如果公布了上述规则并将其固定下来,小长假的安排就会约定俗成,国务院办公厅无须每年再公布相关的节假日安排,公众自然会按照上述规则,根据日历自行推算出国家每个小长假的具体时间,从而事先安排好旅游、度假和出行。
2. 关于“十一黄金周”的设置规则
在带薪休假尚未全面落实以至“十一”黄金周还有一定保留价值的情况下,要做到约定俗成并避免出现连续8天的工作日,“十一”黄金周的设置,可考虑遵循如下规则:
2.1 如果法定节日出现在本周一至周三,则本周六、周日与本周四、周五调休,从上周六至本周五连休7天,本周六至下周五连续工作7天;
2.2 如果法定节日出现在本周四,则上周六和本周日分别与本周一和周二调休,从上周日至本周六连休7天,本周日至下周五连续工作6天;
2.3 如果法定节日出现在本周五,则上周六、周日与本周一、周二调休,上周一至周日连续工作7天;本周一至本周日连休7天。
2.4 如果法定节日出现在本周六和周日,则从本周六到下周五连休7天,下周六至下周五连续工作7天。
由于春节是传统民俗节日,农历腊月三十、正月初一至初五,几乎每天都有特定的民间习俗和文化内涵,所以,春节黄金周的设置不宜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3. 关于长周末设置规则
以往公众对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分节假日安排的意见由以产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正常的双休日往往被挪动,从而形成(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迫)连休7-8天之后,又(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迫)连续工作7-8天。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搜狐网和民意中国网,对2068人进行的一项题为“你觉得怎样放假更幸福”的调查显示:73.4%的受访者对2013年的放假安排“不满意”;[①] 对于将周六、周日挪到法定节假日前后凑成小长假的做法,60.5%的人认为会“造成节前或节后过度疲劳”,57.5%的人表示“全民集中休假出行容易造成拥堵”,45.6%的人感觉会“打乱正常的工作学习安排”;66.2%的人表示要“落实带薪休假,增加人们的休假自主性”;61.6%的人希望“假日办应以 ‘休息’而非‘刺激旅游’为目的,合理安排假期”;46.3%的人呼吁“以后假期安排广泛征询意见再出台政策”。
建议在经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取消小长假制度,即不再挪用或调休双休日,而参照美国和欧洲国家的经验实行长周末(Long Weekend)制度,即把双休日与前后(或期间)为期1天的法定节假日自然连接(或补休)成为期3天的长周末。
长周末不同于小长假:前者是保持双休日不动,将其与法定节假日自然连休;后者是将双休日挪到法定节假日前后连休。
表7列出了2007至2036年清明、端午、中秋、元旦分别构成长周末的次数:
表7:2007至2036年清明、端午、中秋、元旦分别构成长周末的次数
表7:2007至2036年清明、端午、中秋、元旦分别构成长周末的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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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情况 |
清明 |
端午 |
中秋 |
元旦 |
周二、三、四 |
13次 |
13次 |
15次 |
13 |
周五、六、日、一 |
17次 |
17次 |
15次 |
17 |
从表7中可以看出,2007至2036年30年间,清明、端午、中秋、元旦明年出现在周一、周五、周六、周日的次数平均为2.2次。我们还可以把每年5月1 日固定的劳动节,改为每年5月第一个星期一。这样,我们每年就可以形成3.2个长周末。实行长周末制度后,出现在周二、周三和周四的上述节日,就只放1天假,不再调休双休日。
4.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早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就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而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则提出,只有到 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才能基本得到落实。公众对带薪休假这一法律法规长期得不到落实的状况极为不满。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政府、企业、工会对带薪休假制度的正效应和积极意义的认识
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使全社会普遍认识到带薪休假制度是国际上普遍实施的一种假日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
首先,带薪休假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关怀和尊重,反应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其次,带薪休假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效率。
最后,带薪休假有利于解决统一休假所带来的种种弊端。
2. 增强劳动者维护自己休假权益的意识
要广泛宣传《世界人权宣言》、《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阿卡普尔科文件》有关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我国职工带薪休假的规定,让广大职工都知道带薪休假是我们劳动者理应享受的法定权利,引导广大职工理直气壮地提出带薪休假的要求并勇敢地(包括通过法律程序)捍卫自己带薪休假的权利,而不是知难而退,企图通过黄金周的安排满足长假需求。
3. 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应成为率先带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典范。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提出“白加黑(白天加黑夜)、五加二(五天工作日加双休日)、星期六基本不休息、星期日休息没保障、无法(劳动法)无天(星期天)”,这种公然违反《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双休日制度)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行为,应该受到中央政府的严厉批评和禁止。
4. 进一步完善监管和惩罚机制
我国带薪休假制度虽然已经以法律形式确立并颁布了实施《条例》,但仍缺乏实施细则,尤其在对企业的监管以及对拒不执行的企业的惩罚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笼统。要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大政府相关部门对政府本身及企事业单位落实带薪休假制定的监管力度和违规惩罚力度,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国家机关建设、人大政协和工会的视察检查、企业的各项质量认证等等,都要把带薪休假执行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5. 建立实施带薪休假的机制
(1)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带薪休假旅游消费券制度,实现利益相关各方共赢
1)由财政部、国家旅游总局,全国总工会共同设立全国带薪休假福利基金,其资金来源于国家旅游税收收入的返还,以及重要旅游地区的新增旅游收入的提成以及旅遊相关交通部门的捐献(如机票或车票优惠券)等渠道。
2)带薪休假福利基金包括两部分,一是旅游消费券基金,二是企业奖励基金。旅游消费券基金用于发给带薪休假的职工,企业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执行带薪休假的企业。结构上应该以旅游消费券基金为主。
3)由国家旅游局牵头,全国总工会,以及会同重要旅游景点城市财政部门,参照我国劳动者就业人数以及相对应的应该休的带薪假期总天数,确定一个旅游消费券的总规模和地域结构。
4)由工会的各级组织落实向各企事业单位发放带薪休假的旅游消费券。
5)最终由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发给休假职工,并且尊重员工的选择(如休假期间不愿进行旅游,可自行转让旅游消费券)。企业可以制定较为灵活的发放办法,用于表现突出的职工。企业并对领取消费券的休假职工进行登记,报上一级工会组织。
6)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执行带薪休假的情况,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
(2) 赋予劳动者集体诉讼权利,通过工会系统和法律诉讼保障带薪休假权利的落实
集体诉讼的主要优点在于,除了首席原告外,其他受害者都不需要直接参加诉讼,甚至都无需知道有这样一个诉讼案的进行。一旦赔偿额确定,各个受害人都会按照比例得到赔偿额。并且,任何不愿参加集体诉讼的成员必须亲自申请退出,否则就算是自动参诉。这样打一个官司,就不需要很多人参与,律师只需要和首席原告交涉就可以了。这样就极大的降低了协调成本。
集体诉讼的优点还在于,胜诉才收费,或者叫“诉讼风险”制收费,部分诉讼费用先由首席原告支付,而其他分散的受害者都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这就极大降低了劳动者打官司的成本。并且,由于集体诉讼的标的额足够高,采证较为容易,从而使得律师有积极性主动为劳动者打官司。这就为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提供了空间。
因此,这种具有惩罚性质的事后的诉讼机制可以使企业主动为劳动者安排带薪休假,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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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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