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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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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参考范文:关于试点取消文化事业费征收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郭广昌
【提案概述】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以来,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对我国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作为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支柱,广告及多媒体产业战略意义日益突现,建议试点取消广告媒体业文化事业费征收,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文化事业繁荣。
【提案依据】
一、文化事业费收取历时已久,不符合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现行政策
自199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各地纷纷在加大各级财政文化事业投入力度的同时,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体系。从1997年1月1 日起,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该项文化事业建设费。十几年过去了,在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和工商管理费等税费之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依然还在执行。
二、文化事业费收取增加了企业负担,不利于促进行业发展
按照目前的规定,广告企业承担的税负包括5%的营业税、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还包括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1%的河道管理费;以上税额占到营业额的8.55%,此外,还要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负担较重,不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办法建议】
一、建议将广告媒体业作为普通服务业一致对待,考虑在全国全行业取消对3%的文化事业费的征收;
二、如果一时在全国全行业取消文化建设事业费有难度,建议在一些地区例如上海进行试点,或者在行业内选择龙头企业进行试点,对就业贡献、税收贡献较大,具备较强行业创新能力和领导力的企业进行文化事业费的减征、免征或返还,扶持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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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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