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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小民两会提案:制定综合性金融法律

编辑:sx_chengl

2016-03-11

这是一篇赖小民两会提案,要建立和健全更多的基础性金融法律,如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期货市场的基础性法律、规范金融监管的基础性法律,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从无到有,快速成长,我国的金融法治建设也在逐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也在逐步形成。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小民建议,制定综合性金融法律“金融服务法”,保障我国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秩序。

综合性金融法律缺乏

随着我国金融业从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向综合化经营的转变,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也在不断变化,金融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赖小民表示,分业经营体制下,我国的金融法律多是以所涉及的金融行业(机构)名称命名的法律,缺乏综合性金融法律,基础性金融法律也不健全,部分专业性金融法律有待修订和完善。

实际上,目前,《金融控股公司法》、《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正处于立法程序中,《证券法》亦进入了修订程序。

赖小民建议,要建立和健全更多的基础性金融法律,如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期货市场的基础性法律、规范金融监管的基础性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等。此外,针对小贷公司、金融公司、典当、担保等非存款类金融业务,亦期待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

对金融行为的法律界定缺乏

此外,目前还缺乏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等基本金融概念的法律界定。赖小民认为,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这两大概念可以说是构建金融体系的基石,是我国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构建的根基,缺乏对这两个概念的法律界定,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不少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均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的概念,缺乏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概念的法律界定,使得这些法律法规调整范畴边界不清,甚至带来法律法规的冲突。”赖小民表示,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缺乏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概念的法律界定,导致法律漏洞频频产生。再加上又不可能全面列举式地一一定义全部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行为,必然导致非法金融行为规制困难,为金融监管、金融司法和执行带来困扰。

制定综合性金融法律

为此,赖小民建议,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专业性法律及《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等法规为基础,制定综合性金融法律“金融服务法”。

“在制定综合性金融法律‘金融服务法’过程中,应明确界定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的法律概念,合理规制金融机构,明确规范金融服务。”他强调。

在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金融立法大多采取了行业法与交易法相结合的混合式立法模式,即将规范行业、行业机构的行政性法律规范与规范该行业业务、交易等的商事法律规范合并体现在一部法律中,前者是行业法的内容,属行政性法律规范;后者是交易法的内容,属商事法律规范。

由于缺乏规范金融机构的综合性金融法律,导致缺少对金融机构的共性问题、综合性问题的规范,使得不少金融机构的共性问题,如金融机构的概念、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金融机构的基本行为规则以及金融机构的管理包括审批、日常监管等,在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中缺乏规范。

赖小民建议,紧密结合国内金融发展的现状,更加严谨地规制金融机构,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活动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同时,他建议明确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确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活动中的基本义务,确立金融服务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等,维护金融市场的基本秩序。

现在大家知道赖小民两会提案的内容了吧!希望大家可以好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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