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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东两会提案:赋予央行特别检查权

编辑:sx_chengl

2016-03-14

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实施特别监管,周学东认为应在法律层面明确人民银行牵头制定金融基础设施运行规则,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及市场参与主体进行监管,这是一篇周学东两会提案,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重新界定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核心地位、将金融稳定的职责以法律形式赋予中央银行、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政策协调,成为全球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趋势。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表示,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虽赋予人民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并未从法律层面明确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定位和相应监管工具。实践中,人民银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也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特别是从宏观审慎管理、逆周期调节、跨市场监管协调的角度。对此周学东表示,亟须修改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特别检查权(监管权),满足央行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履职需要。

央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法定

职能亟待明确

“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周学东表示,由于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金融稳定职责的规定非常原则,人民银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面临诸多困难,从法律层面看还存在诸多问题。

在职能定位上,《中国人民银行法》未明确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定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原则规定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在第4条规定的13项具体职责中却没有明确人民银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职责。实践中,人民银行因缺少必要的监管工具,难以全面、系统地掌握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难以早期识别并介入干预系统性风险,也难以及时通过流动性管理避免金融市场发生过度波动。

“人民银行救助职能与监管职能的分离,客观上增加了金融风险防范的难度,增加了风险处置的成本,甚至会贻误风险处置的最佳时机。”周学东强调,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趋势、新要求,理应在我国中央银行立法中有所体现。

在履职手段上,《中国人民银行法》未明确人民银行必要的监管授权和措施。周学东表示,《中国人民银行法》虽赋予人民银行三种检查权,但检查监督的对象单一且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和约束力。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规定的九大直接检查权仅局限于银行业,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交叉性金融业务等并无具体的检查权,更没有针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特别检查权,无法适应目前对混业经营有效监管的需要。

“又如,第33条规定的建议检查权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建议检查权,行使建议检查权的具体程序以及建议检查权如何有效落实等,均无具体规定和法律授权,实践中并不具有操作性,这项建议权基本悬空。”周学东还表示,第34条规定的检查监督权必须“经国务院批准”,难以适应当前人民银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开展日常监测和评估、动态掌握金融体系整体风险的履职需要,且该项检查监督权仅局限于银行业机构,已严重滞后于当前金融控股公司、互联网、交叉性和创新型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现状。

建议赋予人民银行特别检查权并细化

其对象和内容

周学东表示,应立足于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尽快修改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特别检查权(监管权)。

“应在法律上明确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基本定位,并赋予其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具体职能,特别是直接检查权,实现货币政策、监管职能和救助职能相统一,提升风险防范的整体性。”周学东建议赋予人民银行制定并灵活运用逆周期监管工具,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实施特别监管,建立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等法定职能。

在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检查权的基础上,周学东建议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特别检查权(监管权)的对象和内容,满足当前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周学东强调,特别监管以监测、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根据需要随时启动,既不同于分业监管部门常规的行为监管,也并不取代这些行为监管,但两者互为补充。常规的行为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个体健康,而特别监管则超越个体审慎,更关注金融体系的整体健康。

“根据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特别监管。赋予中央银行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权是发挥其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关键作用的前提。”周学东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人民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监管权,并通过差别存款准备金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督促指导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实施特别监管,周学东认为应在法律层面明确人民银行牵头制定金融基础设施运行规则,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及市场参与主体进行监管;赋予其建立统一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职责,便于快速敏捷地捕捉金融体系中潜伏的风险隐患信息,从而提高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预警能力。

此外周学东建议,赋予人民银行制定和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规则的职责,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综合性的功能监管,以解决分业监管下存在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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