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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非京籍顺义区义务教育证明材料审核细则

编辑:sx_liax

2016-05-24

2016年非京籍顺义区义务教育证明材料审核细则已发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2016年5月9日至5月31日)登录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完成相关信息填写。

2016年非京籍顺义区义务教育证明材料审核细则

为了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结合顺义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顺义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顺义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参加信息注册后,申请人须持本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审核程序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2016年5月9日至5月31日)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完成相关信息填写,所填写信息要真实、完整、准确(超龄儿童应到区教委招生办公室进行登记注册)。同时携带“五证”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审核。

2.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审核。

3.暂住证由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审核,超龄儿童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5.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2016年5月31日前)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上进行确认。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三、审核标准

(一)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顺义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京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在顺义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连续缴纳无间断,补缴无效。

2.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且在顺义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且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2015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顺义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且在顺义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且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2015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的顺义区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顺义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盖有档案查询章的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2015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顺义区工商机关备案文件盖有档案查询章的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其住房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无效),须提供顺义区住建、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时间须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

2.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至2016年4月30日半年以上,中间无间断。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户口簿及其它证明材料能清晰表明申请人与其配偶及儿童的关系。

2.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3.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格式见附件1),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暂住证审核标准

1.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顺义区属地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及其配偶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持有的暂住证制发日期至2016年4月30日半年以上,中间无间断,如遇换证,需要求旧暂住证与现暂住证的“有效期限”连续。

2.暂住证地址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有效证明(格式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协调好各个部门,规范操作,如实记录审核结果,留存审核材料。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培训,做到熟悉标准,明确要求。要向家长宣传审核程序和标准,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区教委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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