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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坚持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现就做好2017秋季泉州市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泉州市教育局2017秋季泉州市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17年秋季中心市区小学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户籍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明确职责
鲤城区、丰泽区的小学招生工作,在我局的统筹协调下,由两区教育局分别组织实施;市直小学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一)鲤城区、丰泽区教育局要按"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本区各小学的招生服务片区,绘制辖区内小学招生服务区示意图,合理确定各小学招生规模。要对现有公办小学和辖区内适龄儿童情况进行摸底核查,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学位,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
(二)各区要统一在4月1日前,通过本区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小学的招生服务片区及招生规模。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到进社区、进工厂全覆盖。
(三)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于4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初幼教科备案。市直小学的招生工作意见由市教育局初幼教科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招生对象
户籍关系在鲤城区、丰泽区及暂住在市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的适龄儿童。
四、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一)中心市区户籍适龄儿童
中心市区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一年级招收的学生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1日前)。具体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由各区教育局自行规定,市直小学由市教育局规定。
(二)非中心市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要求,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鲤城区、丰泽区教育局应按生源情况以及学校学位状况统筹安排公办小学接受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并公布相关小学名单。
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具有"居住证(若在《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实施之前领取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均继续有效)、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下称"两证")的,随迁子女报名就读鲤城区或丰泽区公办小学的,在父母居住(暂住)地及务工辖区内申请入读该区公办小学。
申请入读中心市区公办小学的条件:"两证"均需达一年及以上。具体指提供父母一方实际在该区域内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暂住证)(办理时间截止为2016年9月1日前)、务工证(在该区与企业签订的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该区务工、经商)(办理时间截止为2016年9月1日前)。
各区小学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坚持以居住地(暂住地)就近入学的原则,若申请登记入学人数超出本校的招生计划,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三)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中心市区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中心市区户籍的,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中心市区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中心市区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父亲(母亲)应在泉居住(暂住)及务工年限满1年(含1年)以上的条件。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泉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泉生活而要求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要求,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
3.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999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外国学生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
五、民办小学的招生
(一)鲤城区、丰泽区教育局要在对民办小学进行年检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各民办小学的招生计划。
(二)民办小学应立足服务本区域,优先招收本区域适龄儿童,自觉规范招生行为,坚持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
六、招生程序和时间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中心市区小学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6月20日各小学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一)招收片区内适龄儿童的程序和时间:
7月3日--7月5日:各小学接受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报名登记。
7月9日--7月11日:各小学汇总片区内适龄儿童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月1日前:各小学公布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并及时分发录取通知书。
(二)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程序和时间:
7月5日--7月7日:相关小学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入学登记。
7月10日--7月12日:相关小学汇总申请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月1日前:相关小学公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并及时分发录取通知书。
(三)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程序和时间:
同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程序和时间。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区在组织学校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二)各区要加强统筹学校生均资源配置,避免加剧"大校额""大班额"现象。严格控制学校班生规模,一年级不出现大班额现象,原则上新生每班班生额45人。不得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三)继续落实《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 )以及《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 )、《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的有关照顾优待政策。
(四)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五)各区教育局、各小学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咨询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区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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