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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7
五、规范招生工作
(一)严格招生入学要求
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安排入学原则上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为序确定学位,对寄搭和空挂户口的适龄少年儿童,原则上按规定回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入学。对未能在户籍辖区学校排上学位的户籍内学生,调剂到相对就近有学位的学校就读。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举办重点班、实(试)验班、特长班、快慢班等。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对存在该种行为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勒令其进行整改,从中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公安、发改、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二)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强化乡(镇)、社区对辖区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各乡(镇)、社区招生入学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目标考核及督导考核内容,各校委会、学校招生工作要实行一校一案,强化过程监管。
各乡(镇)、社区要加强"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要高度关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适龄少年儿童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的,应对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做好政策宣讲工作,认真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对应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暂缓入学的,应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暂缓入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代替国家统一的义务教育。
(三)规范民办招生工作
民办学校严禁通过采取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可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从学生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实践能力、兴趣爱好等方面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办学的适龄少年儿童。学校招生录取中,要确保学生"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严禁学校以借读、挂学籍等方式招收学生。
全市小学毕业考试于6月27日、28日举行,民办学校的面谈、招生录取时间统一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招生面谈实行提前备案制。民办学校存在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勒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次年招生范围。
(四)关注特殊群体入学
新市民子女入学按相对就近的原则调剂到有学位的学校就读,不愿在辖区内公办学校入学的学生,可选择民办学校就读。各乡(镇)、社区要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均衡编班,防止产生大班额现象,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妥善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问题,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
军人子女入学工作严格执行贵阳市教育局、贵阳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贵阳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筑教发〔2014〕12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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