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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2、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父母双方的合法劳动合同和本地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经商人员需提供2014年6月底之前许可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两年以上的完税证明。并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本、本地房产证或暂住证(持暂住证的还需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异地就读联系函。
学位登记册一律使用《2016年适龄入学儿童学位登记册》
各小学学位登记册于8月25日前,连同电子版本一并上交教育局普教科审查备案。
(二)初中学位登记
由区教育局委托毕业小学在6月底前进行学位登记,相关手续与小学学位登记相同。学位登记册连同电子版光盘上报区教育局普教科。凡在本区没有全国统一小学电子学籍的小学毕业生一律不予进行初中学位登记,任何初中学校一律不得录取。
户籍在市区、在外借读、需回区直升初中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务于6月底前(以后每年时间相同)将其小学学籍(特别是全国电子学籍)关系就近转入一所公办小学,并在学籍转入学校参加初中学位登记;未能将学籍手续转入的学生,于8月20—25日持户口本、房产证、学籍信息材料到区教育局普教科申请登记学位。
(三)2014年至2016年新生学位登记住房相关材料签发日期均截止在2014年6月底之前,即2016年以后需进行学位登记的新生,必须在两年以前取得相关手续。
(四)未予进行学位登记的学生,区教育局不负责安排入学。
三、招生录取
(一)小学招生录取
1、民办小学招生录取。民办小学首先面向衡水市区招生,凡已进行学位登记且有择校愿望的市区适龄人口,于8月22日前,持相关证件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采用电脑派位方式随机录取;若计划班额未满,经区教育局批准,可对外招收部分借读生。录取名册按《2016年适龄入学儿童学位登记册》格式,于8月31日前报区教育局普教科。
2、区直小学招生录取。由各招生学校依据《2016年适龄入学儿童学位登记册》,按学区、分批次录取:
第一批:学区内户籍且与监护人同户、学区内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有住房且房户一致,按入住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第二批:学区外市区户籍且与监护人同户、学区内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有住房,房户不一致,按入住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第三批:市区户籍且与监护人同户无房产和进城务工及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按家庭实际住址和取得合法证件及入住时间先后顺序录取,若学区内学额已满,则相对就近调剂录取。
区直各小学按照审核后的学位登记册于8月28号前完成新生录取并发放入学通知书,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均不得招收未予进行学位登记的儿童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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