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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7)父母离婚的适龄学童、少年(主要按照以上第2条的规定,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随另一方而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的;
(8)在本市域以外小学或民办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籍地升公办初中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毕业小学学籍证明);
(9)余姚市山区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均在城区或乡、镇(街道)工作、居住一年以上,且父母一方在工作地缴纳社保的。明年开始,父母一方在工作地缴纳社保需一年以上;
(10)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条件和入学程序见新制定的《关于做好2016年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
(11)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教育局或者教辅室统一安排入学的。
4、不符合以上2、3条各款条件的公办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教育局或乡镇(街道)规定的公办初中。如不愿到规定的公办初中就读,可回原籍所在地初中就读。
5、适龄特殊儿童入学。盲童、聋童可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宁波市聋哑学校(盲人学校)。重度的智障儿童可到市特殊教学中心注册入学,轻度的智障、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的儿童可选择到教育服务区学校随班就读,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6、初中阶段信息技术和体育艺术特色学校招收信息技术和体艺特长生。另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内容包括:招生学校的资质认定、招收特长生的条件、招生名额、招生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总体采用各校自主招生加教育局审核的方法。招收的特长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
四、招生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 )文件精神,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落实一名校级领导具体负责招生工作,招生中重大、疑难问题要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商量决定。招生结果必须先在领导小组内公开。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学校在招生前应以学校网站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需携带资料及注意事项等。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在学校网站和校门口等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认真做好报名家长学生的接待、服务工作,切实为学生报名入学提供便利。
2、科学确定教育服务区,合理控制好班额。教育局(教辅室)对辖区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事业规划,根据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科学确定各校教育服务区,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当相近两个学校生源不均,班额相差过大时(或其中一所学校班额超过标准班额),可从实际出发在教育服务区内设置两校公共缓冲区域,在标准班额内对该区域内学生按家长意愿进行适当调剂,如果报名人数过多,可按房产证获得时间或户口迁入时间先后顺序统筹调剂。
合理确定义务段中小学班额,要努力创造条件,适度扩大实施小班化教育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今年各学校新入学小学一年级班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经教育局批准的小班化学校班额可以控制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控制在44人以内,经教育局批准的小班化学校班额可以控制在35人左右。各小学、初中学校如果班额允许,不得设置任何其他条件,拒绝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各校须均衡编班,不得以“分层次教学”为名,违规举办“实验班”、“特色班”等。
3、加强招生学籍管理。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做好全国联网工作,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特教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规范区域内外转学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转学。确实有具体情况且符合条件需要转学的,由家长向转入学校申请。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接受家长申请,报教育局审核同意。转学后,及时办好电子学籍的转接工作。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就读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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