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执业护士妇产科护理学考试:围产期用药原则

2014-04-24 15:07:12 字体放大:  

2014年执业护士妇产科护理学考试:围产期用药原则

围产期用药后有胎盘转运和乳汁转运特点,除遵守一般用药原则外,应考虑到孕妇和胎儿双方的因素,权衡其利弊,合理用药,防止孕期滥用药和不敢用药两种偏向。

(一)对生育年龄有受孕可能的妇女用药时,注意月经是否过期,排除早孕可能。

(二)孕妇患病应及时明确诊断,由有经验的医生决定是否需要终止妊娠和采用何种治疗。不经医生指导,乱用滥用药可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发病不治或拖延治疗不仅对母体有害,也可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孕妇用药应遵守以下原则:

1.根据孕妇病情需要,选择疗效确实且对胎儿比较安全的药物。能用已证实的安全有效的药物就不用尚难肯定对胎儿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药物;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早期妊娠用药多考虑致畸影响,中晚期妊娠用药多考虑毒副作用。

2.恰当掌握用药剂量、时间和给药途径。用量不宜太大,以最小有效剂量为原则。疗程不宜太长,病情控制即停药。根据需要选择用药途径,用于治疗胎儿的,可考虑宫腔给药,如羊膜腔注射地塞米松促胎儿肺成熟。

3.妊娠晚期、分娩期用药要考虑到药物对新生儿的影响。如4小时内可能分娩者,不宜注射吗啡,避免新生儿呼吸抑制。

4.哺乳期不要随便用药。因治疗需要用药者,一般不需中断哺乳,可在哺乳后即服药尽可能推迟下次哺乳,延长服药至哺乳的间隔时间,以减少乳汁中的药物浓度。

5.对已用过对胎儿有不良影响药物的孕妇,应根据药物的性质、用量、用药时间长短及用药时胚胎或胎儿所处时期综合判断,慎重决定终止妊娠问题,早孕期用过明显致畸作用的药物者,应考虑终止妊娠。如需继续妊娠,应作产前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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