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疾病普查普治及劳动保护:第二十章 妇女保健(2)

2013-01-07 15:16:4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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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疾病普查普治及劳动保护:第二十章 妇女保健(2)

1.健全妇女保健网络,定期对育龄妇女进行妇女常见病及良恶性肿瘤的普查普治工作,每1—2年普查1次,中老年妇女以防癌为重点,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早期治疗,提高妇女生命质量。针对普查结果,制定预防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维护妇女健康。

2.劳动保护

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作用下,妇女的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可能受到影响,并且可以通过妊娠、哺乳等影响胎婴儿的健康。我国政府规定:

①月经期:女职工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处、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用纯苯作溶剂而无防护措施的作业;不得从事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者)单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

②孕期:妇女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可按劳动工时计算;孕期不得加班、加点,妊娠满7个月后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不得从事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不允许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③产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可按本地区本部门规定延长产假;

④哺乳期:时间为1年,每班工作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及加班;

⑤围绝经期:女职工应该得到社会广泛的体谅和关怀;经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者,经治疗效果不佳,已不适应现任工作时,应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⑥其他:如妇女应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但也有不育的自由;各单位对妇女应定期进行以防癌为主的妇女病普查、普治;女职工的劳动负荷,单人负荷一般不得超过25kg,两人抬不得超过5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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