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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合并心脏病的治疗原则:第八章 妊娠期合并症妇女的护理(7)
心脏病孕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和严重的感染。其治疗原则为:
1.非孕期 确定病人是否可以妊娠。
2.妊娠期 凡不宜妊娠却已怀孕者,应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术;妊娠超过12周者应密切监护。对顽固性心力衰竭孕妇应在严密监护下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
3.分娩期 心功能I一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在严密监护下可经阴道分娩,第二产程时需助产。心功能Ⅲ一Ⅳ级,胎儿偏大,宫颈条件不佳,合并有其他并发症者,可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
4.产褥期
产妇应充分休息且需严密监护。按医嘱应用广谱抗生素,产后1周左右无感染征象时停药。心功能Ⅲ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建议1周行绝育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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