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法规 | (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5.继续教育 | (1)继续教育的要求 (2)继续教育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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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罚则 | (1)违规获取证书人员的处罚 (2)执业药师违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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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 (1)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界定 (2)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职能 (3)基本药物使用和销售的规定 (4)基本药物报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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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 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分类的依据 (2)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和动态管理 (3)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条件 (4)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范围 (5)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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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
(1)分类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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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 |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规定 | (1)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使用范围 (2)甲、乙类非处方药的图案及颜色 (3)专有标识的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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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 药店零售 | (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资格、条件 (2)执业药师销售处方药的职责 (3)执业药师销售非处方药的职责 (4)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陈列要求 (5)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的销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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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处方管理办法 | 1.总则 | (1)适用范围及处方界定 (2)处方开具与调剂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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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 (1)处方标准 (2)处方书写规则 (3)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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