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应广大考生的需要,特为参加考试的考生策划了“2012年执业中药师考前冲刺练习与解析: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院制剂”专题等有关资料,供考生参考!
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院制剂的处罚我也觉得应按《药品管理法》第84条处罚,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9章第66条讲的是按第80条处罚。 。
答案与解析: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制。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请注意八十条和八十四条是针对不同机构处罚的,一个是买方,一个是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