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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杀虫农药中毒
杀虫农药的分类 按照化学结构可分为七类: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有机氮类、有机硫类、拟除虫菊脂类、杂环类和其它复方农药等。
一、有机磷类
1. 有机磷类农药毒性分类:高毒类、中毒类、低毒类
2. 中毒表现
有机磷农药中毒所出现的症状:毒蕈碱样症状、烟碱样症状及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有机磷中毒临床表现 : 轻度中毒、中度中毒、重度中毒
3.中毒解救:
⑴ 脱离中毒环境。
⑵ 洗胃。
⑶ 应用解毒剂:阿托品、解磷定和氯磷定
⑷ 危重患者可输血或换血。
⑸ 对症治疗维持呼吸功能。
4.用阿托品的注意事项
⑴ 它的作用仅在于能拮抗乙酰胆碱的毒蕈(xun)碱样作用。轻度中毒者,可单独用阿托品治疗;中度与重度中毒者,则必须与解磷定等胆碱酯酶复活剂同时应用。
⑵ 阿托品应用原则是病情缓解或达到“阿托品化”后改为维持量。
⑶ 严重缺氧的中毒患者,使用阿托品时又发生室颤的危险,应同时给氧。
⑷ 对伴有体温升高的中毒患者,慎用阿托品。
⑸ 如患者出现阿托品中毒时,应立即停用阿托品,并可用毛果芸香碱解毒,但不宜使用毒扁豆碱。
5.应用胆碱酯酶复活剂 ( 如解磷定 , 以下简称复活剂 ) 注意事项
⑴ 切勿两种或三种复活剂同时应用,以免毒性增加。对毒蕈碱样作用较差。与阿托品合用有协同效果。
⑵ 复活剂对内吸磷、乙硫磷、特普、对氧磷、甲基内吸磷、苯硫磷等急性中毒效果良好;对敌百虫、敌敌畏效果次之;对乐果、马拉硫磷、八甲磷效果较差;对二嗪农、谷硫磷效果不明显。
⑶ 复活剂用量过大、注射过快或未经稀释直接注射,均可引起中毒,需特别注意。又此类药物在碱性溶液中不稳定,可以水解生成剧毒的氰化物。故不能与碱性药物并用。
⑷ 中毒已超过3日或慢性中毒患者体内的乙酰胆碱酯酶已老化,使用复活剂无效。
二、有机氮类
( 一 ) 氨基甲酸酯类
1.中毒表现
中毒后主要表现为其毒蕈碱样症状、烟碱样症状、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皮肤粘膜刺激症状。
2. 中毒解救 ① 一般处理 ② 特殊治疗 ③对症治疗及支持疗法 ④中毒抢救注意事项
( 二 ) 甲脒类
1.中毒表现 :神经系统症状;紫绀;泌尿系统症状;其他症状;杀虫脒中毒与有机磷中毒的区别
2 中毒解救
经皮肤和呼吸道中毒者;经口服而中毒者;解除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对出血性膀胱炎的处理
( 三 ) 酰胺、脲、胍及苯胺类
1. 中毒表现
(1) 主要表现为消化系统和神经系统症状
(2) 敌碑、除草佳等品种及苯胶类中毒
(3) 对皮肤、眼、鼻、喉具有较强的刺激性
2. 中毒解救
⑴ 经口中毒者,应及时催吐、洗胃、导泻。皮肤、眼睛污染者,应立即冲洗干净。
⑵ 按急性农药中毒常规对症治疗。
⑶ 用小剂量阿托品缓解流涎等消化道症状。
⑷ 敌碑、除草佳等中毒时,用亚甲蓝为特效解毒剂。
⑸ 含氟的苯胺类农药中毒按氟化物中毒抢救。
三、有机硫类
( 一 ) 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 ( 如代森 )
1. 中毒症状
接触粉尘或雾滴后;重症患者神经系统症状明显;缺乏 6- 磷酸葡萄糖脱氢酶 (G-6-P) 的患者
2. 中毒解救
脱离现场;口服中毒者;注意补充营养
( 二 ) 沙蚕毒素类
1.中毒表现
轻度及中度中毒者;严重中毒者
2 中毒解救 清洗毒物;用阿托品解毒;巯基类络合物是有效解毒剂
四、有机氯类 ( 如毒杀芬等 )
1 中毒表现:神经系统;局部刺激作用;中毒性心肌损害
2 中毒解救
(1) 迅速清除患者体内毒物 , 用清水或肥皂水清洗皮肤
(2) 静脉输液、补充电解质、纠正脱水及酸中毒
(3) 对症治疗
五、拟除虫菊酯类
1. 中毒表现 口服中毒;吸入中毒
2.中毒解救 一般处理;特殊治疗;对症治疗
六、杂环类
( 一 ) 噻二唑类
1. 中毒表现
⑴ 口服急性中毒可引起口舌麻木、 咽痛及食管疼痛等症。重者可导致口腔糜烂、溃疡殇、咽部肿痛、吞咽因难及头痛、头昏、恶心、呕吐、食欲不振、乏力等症状。
⑵ 接触性皮炎
2. 中毒解救 口服中毒;轻度皮炎
( 二 ) 联吡啶类
1.中毒表现 百草枯;联吡啶类农药
2.中毒解救 经口中毒时;中毒者出现呼吸窘迫时;中毒严重者;采用透析疗法 , 或以甘露醇注射液高渗利尿预防肾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