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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 [1999] 第 319 号)等有关规定及《省卫生厅关于妥善 解决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鄂卫函 [2010]666 号)要求,经个人申报、逐级审核及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宜昌市等 54 名同志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和条件,拟同意覃万义等 54 名同志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现予公示。公示时间: 2012 年6月19日至6月26日。
广大干部群众对公示人员如有异议,请于 7月9 日将有关情况反映至宜昌市卫生局人事科,联系电话: 0717-6222763 。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