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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立法的一般程序
(一)主管部门组织专门的法律起草小组,负责调查研究与讨论,提出《草案》;上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由国务院将《草案》发至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委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将《草案》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国务院正式作为议案向全国人大提出《草案》。
(二)审议。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卫生法《草案》首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最后由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审议通过。
(三)通过。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卫生法的制订同其他法律一样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常委的过半数通过。
(四)发布施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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