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修法旨在避免类似“开胸验肺”的悲剧重演。2009年夏季,河南农民工张海超被迫采用“开胸验肺”的方式,证明自己的确患有职业病,终获60万元赔偿。引起广泛关注的“开胸验肺”事件,暴露出《职业病防治法》的种种漏洞。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中表示,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参考病人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此次修法着力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资料,如何保证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此次修法着力于两点:一是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适度的制度倾斜,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争议解决机制,尽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以减少制度执行成本。
根据通知,社会各界人士在11月19日前,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信函三种方式发表意见。
今年6月,有媒体报道,广东的打工者唐建友突患急性白血病,因为长期从事喷漆工作,唐建友认为自己得的是职业病。但工作单位拒绝出具劳动合同原件,鉴定机构拒绝对唐建友做职业病鉴定,他至死也没能得到一个说法。
唐建友至死都没得到鉴定的原因很简单:按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须知”要求,劳动者要提交12个大项的材料,包括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等。唐建友没有劳动合同的原件,工作单位也拒绝提供。尽管他有工厂的工牌、社保卡,甚至还有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等,但按“须知”的规定,这些还不能作为他和工厂存有劳动关系的证明。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今天公布的草案中,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情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接到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是,病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加仲裁庭的前提下,草案规定,讨论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邀请安监、卫生部门的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参加,听取其意见。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病人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应当依据仲裁裁决和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作出。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影响病人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此外,草案还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和隐瞒、损毁与职业病相关的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职业病病人权益,草案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监督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机制。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