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3天,9月19日(周日)、25日(周六)上班,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9月26日(周日)、10月9日(周六)上班。其中,9月19日、25日为中秋节借调的上班日;9月26日和10月9日为国庆节借调的上班日。此间,若员工被要求加班,工资到底怎么算?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刘处长介绍,中秋、国庆假期分两类,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这4天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刘处长表示,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假如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175元,如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即300元。
据了解,工资基数一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按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各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