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假设市民刘先生月工资为4000元,他的工作单位在每年2月份发一次“全年奖金”,金额为12000元,在每年12月份发一次“年终加薪”,金额为5000元。刘先生的单位选择将“全年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即刘先生在2月份时为12000元的“全年奖金”缴纳税款12000×10%-25=1175元。
12月24日电:每当岁末,很多市民心中就会充满期待,因为此时不光能领到平时的月薪,还有希望领取到工作单位特别发放的年底双薪或者年终奖金。收入增加,个人所得税又要怎样缴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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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发放 双薪、全年奖金可合并分摊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税务部门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这些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假设市民李先生月工资为3000元,其工作单位在12月发了“双薪”。那么李先生获得的3000元“双薪”就可以按照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3000除以12的商数为250,以此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查到对应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纳的税款为3000×5%-0=150元。
如果李先生在12月还发了12000元“全年奖金”,由于是在同一个月发放的,就可以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即15000元。15000除以12的商数为1250,以此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查到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缴纳的税款为15000×10%-25=1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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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月发放 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计税
根据有关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市民刘先生月工资为4000元,他的工作单位在每年2月份发一次“全年奖金”,金额为12000元,在每年12月份发一次“年终加薪”,金额为5000元。刘先生的单位选择将“全年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即刘先生在2月份时为12000元的“全年奖金”缴纳税款12000×10%-25=1175元。
这样,12月发放的5000元“年终加薪”就不能再分摊计税,而是要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扣除个税起征点2000元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元。以此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查到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即应缴纳的税款为7000×20%-375=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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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工资不足2000元 先补差额再定税率
按照有关规定,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假设市民赵女士12月工资为1500元,当月单位还发了3500元的“全年奖金”。因为赵女士12月工资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所以要先从3500元的全年奖金中减除500元差额,然后按照3000除以12的商数250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查到对应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为3000×5%-0=150元。
税率“上台阶” 发奖金也要筹划
“发年终奖当然是越多越好。”很多市民心里可能都有这样的想法。但有时市民的年终奖金额刚好迈上一个新“台阶”,要适用更高的税率,因而单位发奖金前,最好也要先筹划一下。
假设市民孙先生和王小姐的工作单位都在12月发了年终奖,奖金分别为6100元和5900元,都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方法纳税。
孙先生的奖金6100元除以12的商数为508.33元,以此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查到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即孙先生要纳税6100×10%-25=585元,扣税后实际得到奖金5515元。
王小姐的奖金5900元除以12的商数为491.67元,以此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查到对应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即王小姐要纳税5900×5%-0=295元,扣税后实际得到奖金5605元。
可见,原本孙先生比王小姐的年终奖多200元,但扣税后,王小姐的实得奖金反而比孙先生多了9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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