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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政策

2011-01-17 15:09:11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运行成本由政府补助和服务收费补偿,对非政府举办的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会议指出,去年8月份以来,全国已有超过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降药价效果显著,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出现了较大收支缺口,“要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必须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会议明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由政府合理安排补助,2010年政府按照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

北京市蒲黄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院长毛大鹏告诉记者,目前北京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日趋合理,普通社区医院的研究生学历医生占三成以上,且居民社区首诊观念越来越强,如果相关补偿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社区医院推广基本药物的积极性是很高的。

但他同时指出,由于社区医院床位、设备和医生数量有限,在大医院就诊的患者如转到社区,很难接受与大医院相同的服务,这成为北京力推的“双向转诊”的重要阻碍,“随着相关配套政策出台,未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使社区医院与大医院差异逐渐缩小,将形成社区首诊、分级就诊、双向转诊、康复在社区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