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某公司职工,双方签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去年4月起,李某因患胃癌,住院治疗2个月,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去年10月,李某的医疗期满后,该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欠妥,便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因此,该公司应先为其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情况,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