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 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 养老补助政策!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敦促企业落实退休职工独生子女养老补助。
根据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0% 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省政府要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 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 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按照要求,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察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从2010年开始,省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