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洪2006年起在北京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两年来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后来在费洪的一再坚持下,公司终于在2008年与之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社会保险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缴纳。
一天,公司总经理安排费洪去打扫休息室。由于是中午用餐时间,而且工作又不属于自己电工的职责,费洪提出先吃午饭,下午有空再去打扫。总经理当即火冒三丈,责骂费洪不干活光吃饭并命令其马上滚蛋,还禁止他在食堂用餐。费洪也很气愤,赌气不去吃饭也不去打扫休息室,一个人回到宿舍睡大觉。
当天下午,公司真的向费洪出具《处罚告知单》,内容为:费洪因未服从公司领导安排,双方发生争执,经公司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本人给予人民币600元的处罚。费洪接到通知书后,觉得这是一个圈套,公司故意制造事端,挑自己的错误,然后以此为据解除劳动关系。
丰台法律援助中心对其进行了援助,律师认为:1、费洪提供的自2006年起的缴税凭证可以证明双方自2006年起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公司主张费洪在职期间好几次不能完成任务,但是未对此进行举证,所以公司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本案可以看出,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