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条件下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08年4月,已经干了14年保洁工作的农民工老赵,得知单位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他拿着合同找到公司,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让老赵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以和老赵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老赵的补偿要求。
案由:
签完合同后 意外被开除
据老赵介绍,自己是1993年3月到某工艺品公司做保洁工作的,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上。起初公司没有和自己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是每月付给他1100元工资。
2008年1月,该工艺品公司突然提出与老赵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公司方面没让他看合同内容,只是让他在合同的最后一页签上自己的名字。
签完合同不久,老赵接到了公司的通知:由于公司生产业务转移,公司决定和他终止劳动合同。老赵觉得自己和公司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应该给予自己经济补偿。随即,老赵拿着劳动合同找到了公司,得到的答复让他非常意外。
“公司说和我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而不是全日制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会给我经济补偿。”老赵告诉记者。
维权:
老赵不糊涂 法院判补偿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老赵首先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依照他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部门认为老赵和公司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因此,该公司可以不向老赵支付经济补偿。
随后,老赵又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16500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8250元,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补缴在岗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法院审理后确认,老赵和该工艺品公司确实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法院最后判决,由该工艺品公司一次性付给老赵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等共计10000元。
相关法律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