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二:
能够忍耐赢得领导厚爱
宋先生工作快十年了,一直做销售,在谈判和谈价格方面比较有优势,可是东奔西跑、十分辛苦。他的同伴们都陆续改行、跳槽,他也常常动摇,真有点坚持不住的感觉。他曾经到一家职业咨询机构诉说了自己的苦恼,职业顾问在对他进行职业测评和各项分析后,觉得他非常适合做销售,对他说:“不管做什么,都是贵在坚持,坚持下去,就有个‘宝贝’等你。”他觉得很有道理,就忍了下来。这几年客户也越做越熟悉,终于也不用外出跑那么多路了,通过电话、QQ就可以成交生意,提成也在不断上升,他还当上了华北市场部的主管。
去年,公司的一个主抓营销的副总离职,本来论能力和资格,他都是最佳人选,但是老总考虑再三,还是提升了别人。他一气之下想跳槽离开,职业顾问建议他先忍耐下来,静观一段时间。其实老总心中也是千方百计想平衡关系,见宋先生一句怨言都没有,更是觉得必须对他有个交代,不久,便派他去了营销最好的长三角分部,职位是副总兼分部经理。
政策顾问
劳动者过错造成单位损失 能扣工资赔偿吗?
日前,有媒体报道了这样一起官司:湖南人李勇德在新市某鞋厂打工3个月,没拿到工资就被炒,反被说欠老板吴某几万元!吴某称李德勇乱开订单,几个客户被搞砸,给鞋厂造成几十万元的损失。白云区劳动保障局开庭仲裁此案。相关法律界人士介绍,李勇德是否能胜诉,关键在于吴某关于他的过错造成鞋厂损失的证据是否足够多,如果鞋厂老板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是李勇德的过错给鞋厂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可以不支付他工资,否则就要支付清李勇德的工资。
对于相关法律界人士的这种说法,本报《求职广场》专家顾问团成员、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巧燕老师在看过此篇报道后致电本报记者提出了质疑。她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理是: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赔偿必须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即使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不支付工资”以影响其基于劳动获得基本生存来源的机会。
原劳动部1994年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两个规定都清楚地说明: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赔偿后的工资余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过错获得的损失赔偿的请求权,还必须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为前提,以工资扣除方式赔偿时,也要以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这些都是赔偿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