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011-11-11 12:03:51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增值额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销售。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解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例题】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额时可以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有( )。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转让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

D、转让房地产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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