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2、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提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例题】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 )
答案:×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人“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例题】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项中,属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2007年)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破产管理人提议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会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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