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2011-11-15 15:25:39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法的形式和分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提示: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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