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仲裁的基本制度

2011-11-15 15:52:03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仲裁的基本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协议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一裁终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例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D、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 )

答案:×

【例题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员会裁定。( )

答案:×

推荐荐阅读:

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诉讼时效

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会计年度

更多内容进入:

精品学习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2012初会计职称在线模拟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