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存款账户

2010-12-23 18:13:40 字体放大: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主要有: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其他组织,即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对,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上述存款人如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人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提取和使用现金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