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9.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0.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出具上述第1~10项中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