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2011-04-25 14:56:19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1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考试大纲:主要主考生介绍了2011年初级经济法职称考试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和考试内容,具体营业税的特点、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目与税率、营业税计税依据、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小节的基本要求和考试内容,下面来一起看考试大钢:

2011年初级经济法考试第三章考试内容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税收减免

(一)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金融保险类;

2.科技信息类;

3.文化教育类;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5.医疗卫生类;

6.其他业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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