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2-03-12 16:22:20 字体放大:  

(六)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人在1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而为限)]×(1—20%)}×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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