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2-03-13 13:35:04 字体放大: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白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

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四节 结算方式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和退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委托收款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信用证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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